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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税总201569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

2021-04-16 16:37:04

2015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中小金融机构营业税免税审批后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广电总局联合中小企业[2015]286号,相关后续明确管理政策具体,公告细节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造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政府担保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困难的通知》(广电总局〔2015〕286号),制造和信息化部现将取消政府担保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后续管理难点公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小企业联合发〔2015〕286号文件明确规定免税前提的担保政府机构,按照以下明确规定,到驻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兼营办理营业税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享受税收

在首个审批月内,将备案材料送驻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备案。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前提和免税政策期限内,备案材料的明细没有发生变化,无需备案。

(三)纳税人的免税状况发生变化,变更后仍符合免税前提的,应当在变更次月的批准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备案;变更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停止免税,并按照明确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和期限;

(二)许可证和章程;

(3)《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担保的政府机构免征营业税备案清单》(见附件),可通过“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担保的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系统生成。网站是www://coins.sme.edu,也可以单独填写);

三.纳税人对所提交材料的可信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留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原始资料。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中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不得继续享受本公告明确规定的免税政策,并应当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

明确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纳税人常驻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局审查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一致性,不改变纳税人实际审批的法律责任。

5.本公告实施前,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政府担保机构,仍将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本公告实施后,上述担保政府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发生变化,变更后仍符合免税前提。根据本公告关于税收筹划案件的明确规定,驻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也应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变更后仍符合免税前提的,应在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从变更当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并按明确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的明确规定,补充制定省级和台湾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保障注销后政府机构营业税免税审核管理程序的后续管理办法。

七、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担保政府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及其他相关备案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工作必备〉税收筹划案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明确规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施行。在此之前,应按时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但尚未办理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明确规定为政府机构提供担保。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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