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合法吗」如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2021-04-16 16:37:32
税收的法定原则是什么?税收的法定原则是什么?为什么要坚持法定征税原则?
中国税收政策执行副总裁刘剑文
2015中国法学研讨会暨第四届中国
金融事务
辩护律师和税务代理人研讨会于2015年12月27日在上海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现代国家治理与涉税专业知识公共服务创新”。中国税收政策执行副总裁、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刘剑文发表了题为《如何合理合法避税?“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以下是这次演讲的记录:
刘剑文:
女士们,先生们,根据会议的安排,如何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税收法定原则。在这样的节点上,我们不能空说话,空说话就是决定。
我想借助这个星期谈几个问题。税收的法定原则是什么?税收的法定原则是什么?为什么要坚持法定征税原则?
第二个问题是,税法原则在立法法中有哪些明确规定,是什么意思?第三,要注意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
我同意后面税制改革的一些细节。有个问题:税收合理避税合法吗?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什么?最后,在法制建设中,要尽可能保护纳税的基本权利。如果说1994年税制改革前的情况和今天不一样,那时候包括我们现在,税制改革的成果都是积极的,都是软弱的。随着人们利润的增加,合理避税是否合法?我认为邓小平在过去30年对中国最突出的贡献是增加了人们合理避税的利润。
此时,人民需要参与制度改革,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表达自己。你能想出一个问题,包里掏钱?你想得到你的同意吗?回答这个问题时,税收的法定原则是什么?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意是说,人们必须同意纳税。人们一致认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投,比如前段时间英国脱离美国独立,葡萄牙独立。合理避税合法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没有公投的前提条件。
人们表达同意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正式的行政机关、通过国会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澄清这种法定税的来源,我们可以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包括制度改革。因为最近我们既收到了人大移交的项目,也收到了中央政府移交的项目,所以我们知道这个问题的纠结又回到了原点。在税收法定样式方面,没有选就不交。
没有国会就不能立法,没有立法就不能收税。澄清这个问题,为什么四中全会说金融是一个涉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这个说法不是武断的。
当我们谈论税收法定时,我们提到事情和起源。今天要说的第二个问题是《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定。可以做出什么样的明确规定?只是在去年的CPPCC期间,新闻媒体有了充分的报道,报道了关于税收法定修改的立法法看似故事情节,让全社会看到了冰冷的立法条文变成了鲜活的立法实施。如何处理好这种中央与人民的关系?我们说法制,它有两个方面:现代金融体系和现代国家机构的建设。最后,我们把民族信仰放在国家建设的历史中,放在金融制度建设的历史中,强调中央政府的基本权利是国民赋予的,是中央政府行使基本职权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意义在于人民的参与。理论上中央一边倒的领导变成了多点领导,强调民主的问题。我想搞清楚这些税法起源的细节,然后我想在我们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全社会对税法形成更好的共识。随着立法法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到,第八条第八项的税收制定基本制度已经改为增值税的开征、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制定法。
税收法定是我国和生物社会保护国家人身权和权利的六大基础,也是法制的六大基础。我们的体制改革就是为了制度化,因为有这样一个目的,我们的体制改革不会走弯路,不会半途而废。全社会形成了这样一个最重要的共识,税法包括三个细节:
一个是要素合法性,强调税收的合法性。我们说的要素合法性包括税收、简单税收、税收、计税依据、税收优惠、责任等,这些都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涉及到人民的权利。
2004年,新宪法规定,必须保护国民的财产权,而国家对国民征税是为了在将租赁的个人财产转为私有财产的过程中考虑合法性和国界。
我想强调的是,实行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我们不能谈论它。事实上,在四中全会上,政府表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去年的立法修改了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观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个下一个阶段,2006年,现在,这个税收法定原则只成为研究者梦里的一个稳定状态,也可以说只是一声呐喊。2006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税收法定制度研讨会上提出,税收法定制度首次进入官网。从2006年到2015年,包括我们双方,立法法第八条,虽然很多人认为是税法,但并没有成为官网的语法,人民的语法。然而,去年我国立法法的修订使税收法定制度在全社会得以普及。
现在已经成了语法,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比如这也涉及到体制改革的步骤。我来说说第三个问题,如何落实法定征税原则?
对我们来说,实施税收法定原则和改变我们的价值观非常重要。举例来说,我们在实施税务法定原则时,如何处理NPC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如何处理政府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今天,有一种说法认为,合理避税是合法的,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所有制定的法律都应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定。还有人认为应该准予地方立法,这是对合理避税原则的初衷是否合法的误解?
在我国新宪法和立法中,税收法定原则在许多国家被称为立法保留,在国会被称为保留。有人怀疑,如果把这一基本权利授予NPC,并归还给NPC,NPC是否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能?我认为这是我国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改变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空最重要的观点。这种观点非常令人反感。我们知道这项立法是全国人大的专属基本权利,应该由他来行使。至于作战能力建设项目,有很多种方式。一种方式可以由人大牵头,中央政府参与,另一种方式是说有中央政府的起草方案,但必须报经批准。显然,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矛盾,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纠纷,才能解决我们社会下一阶段的一些稳定的、基于可能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机构和学术界都有共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非常准确地指出,要充分发挥NPC领导人的立法作用,NPC应该立即从社会这个我国最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应对立法问题。所以横向层面可以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一些
行政事务条例
但授权是前提,有限制,有监督。目前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计划,只能在9月18日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个特殊的任务很重。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这些立法大部分属于地方税,都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到什么高度?在我看来,在我国今天的立法体系中,地方政府没有增值税的基本立法权,但是如何转移地方质量呢?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转让地方质量,增值税和计税依据可授予地方。这是我们国家在当今世界所需要的。给谁?向地方人大还是向地方中央政府?我们2011年的车船税法开了一个非常糟糕的先例。当时都说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战斗力,就交给地方中央了。然而,我们知道,当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立法时,这种做法既不合法,也不根本。
2015年修改立法法本身就是横向授权,但并没有解决纵向授权。但是,我们知道,地方人大是国家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枢纽。他和第一届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此外,当我们谈到法定税收时,我们不能排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项立法。因为你要解决香港市民的地方公共服务,就应该有地方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权利。因此,我们向管理机关提出,这一立法,在这一步,地方人大可以带头,或者中央政府解决我们提到的可以报地方人大批准。
我们应该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持谨慎和严肃的态度。还有一点,经济发展越往下,就越要讲法制。对不起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