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代理」2018年第17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04-16 16:38:02
做得好
关于变更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说明,现公告如下:
1.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目前销售情况明细)第一、二、四、四栏的项目名称, 2017年)改为“16%税率运费及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和“16%税率公”同时,第三栏“13%税率”相关栏目仍填写。 变更后的表格见附件1。本公告实施后,原增值税税率为17%和11%的应税项目经批准纳税时,按照纳税申报变更前后的相同关系填写相关栏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全面性》
在《关于体制改革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公共服务、资产和资产抵扣项目明细)第1栏和第2栏的项目名称分别变更为“16%税率项目”和“10%税率项目”。更改后的表格类型见附件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填写说明在第(2)项“各栏说明”第14栏“扣除后”和“销项(应交税金)”的表述中增加了具体内容 填表说明:第2、4行第14栏公式如下:如果银行第14栏如果银行财税机构第12栏不是0,仍按第14栏所列公式计算。 计算结果与具体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资产扣除工程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联络司
为应对增值税税率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动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更情况公告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目前销售情况明细)第一、二、四、四栏项目名称变更为“16%税率运费及原材料修理更换劳务”和“16%税率”同时,第三栏“13%税率”相关栏目仍填写。二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第一、二栏中的项目名称。(3)(公共服务、资产和资产抵扣项目明细)分别变更为“16%税率项目”和“10%税率项目”。
二、增值税申报表的变更
(1)原17%和11%增值税税率适用于税务审批时,按纳税申报变更前后相同关系填写相关栏目。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号19、17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2)项“各栏说明”第14栏“扣除后”和“销(应付)税”的表述增加具体内容:第2、4行第14栏公式如下:本行第12栏非0,仍按第14栏所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与具体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