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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合理避税方法」问:土地闲置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1-04-16 16:38:03

安阳市t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初,公开招标取得了石头的土地使用权,并支付了5000万元,但暂时仍未开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公告第41号)和《占用土地的必要处理》(国家林业局公告第5号),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在合理避税方法约定的启动年份后一年内未启动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10年7月,相关机构对企业征收闲置土地费800万元。

缴纳闲置土地费后,企业开始开发建设项目,取得预购许可证,并在前夜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预购合同》,收取房款,确认销售金额。到2010年初,建设项目尚未完成。昨天开始审批2010年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财务人员

行政机关讨论认为,土地闲置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转让费之外向企业收取的,具有一定的体罚性质。法律会不会把土地闲置费当成行政处罚,不允许扣除净利润?另外,闲置土地费是否可以在没有合理避税的情况下,作为间接费用在当期扣除?

该工作人员告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费用: (一)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储蓄及其他权利投资收益;(二)企业个人所得税;(3)滞纳金;(四)被没收财物的刑事拘留、处罚和伤亡情况;(五)本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以外的捐赠费用;(6)赞助支出;(七)中央银行批准的支出;(八)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闲置土地费虽然是国家院土地管理工作在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收取的费用,但不能理解为行政事务的惩罚性支出。《占用土地处置的必要性》(国家林业局关于工资合理避税办法的第5号令)明确规定,闲置土地费是指土地使用者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原批准公共设施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未启动开发建设项目,造成土地荒芜被占用时,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闲置土地费。由于土地产品的普遍性,土地闲置费是一种实物性质的支出,不能视为违约金支出,而是与收益相关的适当支出,可以从净利润中扣除。

关于土地闲置费的国际会计处理,《司法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字〔1995〕938号)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动工年限而按时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或因两年未动工开发而被有关中央政府机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务人员表示,在企业的国际会计处理中,土地闲置费显然可以纳入当期管理费用,但法律明确规定与国际会计处理有显著差异。扣除净利润时,土地闲置费不应计入当期费用,而应计入开发产品的应税生产成本。今年核定企业个人所得税时,应改变纳税差额。《商务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在本期发生的费用、销售开发产品的应纳税生产成本、增值税及附加、地方工资合理避税办法的税率等可在本期内按时扣除。同时,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还明确规定,开发产品应税生产成本明细包括征地费和拆迁补偿费。指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土地收购价款或出让金、主要市政当局的配套费、

耕地占用税、土地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及超总面积支付的租金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移民安置费、拆迁房屋建设费、农作物补偿费、年久失修补偿费等。应纳税生产成本是指按照税收的明确规定进行审计和量化的,应当列为生产成本的所有费用。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可以选择在本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最终结算前确定应纳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期,不得滞后。销售和开发产品的应纳税生产成本,按照总销售面积和当期总销售面积的单位工程建设生产成本确定。

企业2010年审批企业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建设项目仍未完工,应税生产成本难以确认,无法抵扣。由于从财务处理角度来看,闲置土地费应计入开发产品的应纳税生产成本,不能作为间接费用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应予以变更。

此外,财务人员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多重增值税,不同的增值税对土地闲置费有不同的明确规定。如商务部对土地

《关于清理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文件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抵扣,土地应当缴纳税费

清算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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