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避税」问: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2021-04-16 16:38:04
[谜题]
某果汁饮料生产企业2009年实现销售额6000万元,当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为1200万元。扣除企业个人所得税净利润时可以扣除金额吗?
[解决方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财务,
除部门另有规定外,允许扣除销售前夕不超过销售(开业)收入15%的部分;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结转抵扣。
如果企业是正规制造企业,前夜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为900万元(6000万元× 15%),剩下的300万元只能结转到2009年和次年扣除。但是国家司法研究所
所得税避税我局《关于部分企业广告费、业务推广费扣除净利润政策的通知》(税〔2009〕72号)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香水制造、医疗器械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精饮料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得超过前夜销售(开业)收入的30%。对于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的结转抵扣。
因此,贵企业为饮料制造企业,2009年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的最低起付额为1800万元(6000万元×30%),因此当期发生的广告费和所得税避税业务推广费支出1200万元可以在前夜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