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打车神器”出行的N个税收问题,发票怎么办?
2021-04-16 16:38:25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在线餐饮渗透到现实生活中,各种依托电子商务新技术的新商业模式应运而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利润神话故事。与此同时,技术(这里主要指大数据和服务平台)和新的商业模式之间的武装冲突,以及旧的竞争规则和旧的制度,也大大停滞了。本文以滴滴出行为例,探讨其商业模式中存在的税务问题,仅选个人观点,请参考。
滴滴的商业模式,简而言之,就是网络统计数据平台,将滴滴文件中登记的空辆卡车与需要上车的卡车动态匹配,实现运输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采集数据率。
到目前为止,滴滴为了解决与现有学科的武装冲突,将其商业模式划分为汽车服务、驾驶服务、数据平台服务三个独立部分,从而解决了“违规运营问题”。自2014年海淀区交管局下发以来,发[2014]483号文件明确规定:“严禁使用私货小规模纳税人报税车或其他非租赁中小企业车进行摩托车租赁经营”,“租赁车不得用于禁止出租等企业经营”,“摩托车租赁中小企业不得为租赁提供驾驶劳务,不得为其他经营者开具发票。“不得以摩托车租赁为幌子,为非法经营者提供或允许提供各种便利场所”等一系列限制性明确的规定,使滴滴的运营模式受到了学术文献的检验。
本文将不讨论滴滴和优步的运营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关注其原有商业模式中的税收问题。
根据滴滴在其网络上公布的规定,以专车为例,具体分析如下:
按照其规定,滴滴平台只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的信息,专用车辆的货车由“汽车供应商”提供,驾驶由“驾驶供应商”提供。同时,乘客与“汽车供应商”和“驾驶供应商”签订的单独合同附在滴水平台上。因此,乘客在乘坐专车时,享受四家公司的四种不同服务,即支付平台
国际融资
服务,滴滴平台的信息服务,租车公司的汽车服务,驾驶公司的驾驶服务。乘客支付的费用也应该由这四家提供商分担。
那么,这样,完美的税收研究就是这样。四个提供商为他们的服务支付相同的收入,支付平台如下
国际融资
服务支付增值税,滴滴平台根据信息系统服务支付
税率
汽车租赁公司根据有形财产租赁付款
税率
,驾驶公司按照其他零售行业支付
增值税
司机公司在向司机支付服务费时,代扣代缴所得税(此处假设司机与司机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使用司机公司的运营专长,但到目前为止,司机供应商与专车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并不具体)。然而,公共政策中有两个突出的问题。一、乘客乘坐滴滴专车后,发票该由谁开具?取得什么样的发票?二、五方是否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收取乘客支付的费用?四家提供商之间是否存在购买服务并相互付费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第一个问题已经暴露出来,对旅客个人的经济发展利益造成了负面影响。到目前为止,滴滴为上海乘客提供的发票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地税局开具的劳务费发票
增值税
发票。如果开具发票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与劳务派遣小规模纳税人如何报税有关系的驾驶公司,会带来以下问题:
1.司机公司开具乘客所付车费金额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后,其他三家提供商的收入是否缴纳相同的流转税?
2.公司代司机投票日行为是夏朝其他三家公司的开票行为,不符合现行明确的发票管理规定。
3.公司代司机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具有生效权利的原始凭证,接受滴车服务的中小企业将计入管理费
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
净利润扣除不具体。
第二个问题的框架在于滴滴平台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如何拆分纳税申报表的,是否化学反应了其商业性质。租车公司与行车公司和滴滴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租车公司是否拥有所有专用车辆和货车的产权,行车公司与司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等一系列难题都需要具体界定。如果以上问题难以界定,滴滴的拆分方法也难以成立。
然后,根据现行增值税税率变更后的法律规定(国税发〔2013〕106号),“以承包、租赁、挂靠方式经营管理单位的,如果承包人、租赁、挂靠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挂靠人(以下简称发包人)的名义内部经营管理,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的,由发包人纳税。”否则,承包商应纳税”。滴滴专车的全部业务可以视为以滴滴公司名义提供的应税服务,滴滴公司根据交通行业的税目对乘客支付的车资金额缴纳税率。然后根据支付给租车公司和驾驶公司的费率具体金额,获取进项税发票并抵扣。但是滴滴的方式能否用现代的外包基本理念来做,也是一个很难讨论的问题。2015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关于依法治国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监督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商户作为运输服务提供者,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也倾向于将滴滴的商业模式作为一个整体,由滴滴集成负责并付费。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期的滴滴、优步等一系列新业务模式,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其他国家,都面临着与旧系统的武装冲突(优步平台目前为止在美国、比利时也面临着非法运营的困境)。从税收研究层面,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互联网+”时期商业模式的创新和社会自然资源的大重组和专业化,正准备一步步加快制度和法律的创新。许多现代立法和税收的基本概念仍然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新时代要求中央政府与商业创新者进行更加即时的沟通,两国将协商制定既不会直接影响消费市场可持续发展,又有利于精益的规则。从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过渡到制度创新。从我们国家的“制造”到我们国家的“创造”,再从我们国家的“创造”到我们国家的“制定”,当我们国家制定的规则远远领先于全世界,我们国家的竞争规则周游世界的时候,WTO之类的就会变得苍白无力。
作者: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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