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启幕 税率幅度为2%-10%
2021-04-16 16:38:25
煤炭资源税从价征收改革已在全省实施。同时,完全停止或取消煤炭价格调控基础、初级矿产品生态环境补偿费、大部分煤炭资源经济开发费等涉煤票价,确保煤炭企业整体负担不增加。
9月29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次会议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税收筹划改革案例,同时清理相关票价基础。随后,司法部和商务部于10月底发布了《煤炭实施办法》
的通知”。通知结合自然资源税额、中小企业不堪重负、煤炭资源前提等环境因素,具体确定税率幅度为2%-10%。省、自治州、省辖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制定适用税率。有必要降低目前税收负担较低的周边地区的负担水平。税率应报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公布。此外,枯竭期矿区开采煤炭减半征收资源税,充填开采替代煤炭减半征收资源税。
据悉,随着从价计征改革税收筹划案的重启,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也随之改变。到目前为止,更多的中小型煤矿企业需要销售原煤制成的洗煤,省内原煤的洗煤率达到60%左右。随着国家节能环保力度的加大,这个比例还会继续上升。为了方便两国的征收,改革后,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已代替原煤征税。以税收方式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周转量为计税依据;以自采原煤作为洗煤纳税的,按照洗煤周转量乘以转化率征收资源税。省级贴现率
由机构或其授权的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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