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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税」增值税扣税凭证22问,360日认证、丢失专票等问题统统都有

2021-04-16 16:38:33

问题1:什么是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具体包括什么?

回答:

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纳税人在购买运费、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时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明确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中国海关有出口增值税缴款书;

3.大米采购发票

4.大米销售发票;

5.接受外国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公共服务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或中介机构在境内取得的完税证明;

6.机动车出售爱国彩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干道、桥梁、大门缴纳的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金融债券)。

问2:增值税抵扣凭证用于抵扣税款时,最迟应在什么期限内进行认证或检查?

回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销售机动车爱国彩票的,应在开具当月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或180日(2017年7月1日终了时开具)内进行认证(或核查)。),并在批准月内,向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批准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取得的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要实行“先查后扣”的管理工作。应在签发当月的36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签发)或180天(2017年7月1日终了签发)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核实(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统计数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中国海关取得专用发票、销售机动车辆爱国彩票和完税证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核验)、核准抵扣或申请审核、核验的,不得作为正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大米收购发票、大米销售发票、缴纳企业节税完税凭证、主干道、桥梁、大门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金融债券)等尚未明确界定。

问题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抵扣?

回答:

目前为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网站上的扫描认证和检查来抵扣。

根据《商务部关于支付金融机构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新闻稿》(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7号)和《商务部关于按支付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进行分类管理的新闻稿》(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71号)明确规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我已缴纳了甲级、乙级、丙级金融机构增值税,纳税人已使用更新版本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爱国彩票的机动车)取得了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还可以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投票日申请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看企业节税查询,选择批准抵扣或

出口退税

的增值税发票数据。

对于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制度改革且尚未缴纳金融机构分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在2017年4月30日前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全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审批扣款或

出口退税

出租车

增值税

发票数据。如果没有找到相同的发票数据,可以对其进行扫描和验证。

但一般来说,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初之前完成,认证后很难更改;网站检查认证的检查期限为每月征收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至审批前的下一个月,可以多次检查确认。

问题4:

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证期是180天还是360天?

回答: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7年第11号新闻稿)明确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销售机动车辆的爱国彩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或在增值税发票确认的平台上进行登记,抵扣进项应在明确规定的纳税申报月内经负责人配额管理机关批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2017年7月1日或该日后中国海关开具的节税缴款书开具后360日内,向主管配额管理机关报送《中国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联》,并申请审核核对。

纳税人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商务部关于变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问题5:发票认证时间尺度是如何明确定义的?

回答:

1.被查认证的认证时间尺度为本月审批完成日或本月征收日至下月审批完成日或下月征收截止日。因此,被检查的平台支持跨自然月检查认证。

2.扫描认证的认证时间尺度为自然月,扫描发票认证的结束时间为1月,因此不同自然月扫描的发票属于不同的认证结束。企业节税

问题6:如何指定认证通过的中小企业发票认证截止时间?

1.按月核定纳税人:本月末360天内(2017年7月1日后开具)或180天内(2017年7月1日末开具)开具的发票,如:2017年12月底,可选发票范围为2017年12月1日。36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发布)或180天(2017年)结束

2.季度审批是指月度认证和季度审批,在本季度末360天内(2017年7月1日后开具)或180天内(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开具发票。比如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10月1日终了36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或180天(2017年7月1日终了开具)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开具的发票,可以在本季度进行认证,第一季度的审批可以在2018年1月征收期之前完成。

提醒一下,1月/季度审批扣款的认证截止时间仍然是1月/季度的最后一天,扣款凭证的认证截止时间(360天(2017年7月1日后出具)或180天(2017年7月1日末出具))仍然是从扣款凭证出具之日到扫描认证之日。

问7:普通发票取得扣税证明,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到目前为止,普通发票的有效扣税凭证有三种,即大米收购发票、大米销售发票和通行费发票(不含金融债券)。

(一)大米收购发票企业节税

大米收购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牧业产品时,经批准从事收购牧业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大米收购发票。大米的收购发票将由中小企业单独开具,进项税可按收购价格扣除13%。

在审核纳税人开具的大米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抵扣时,将抵扣信息通过通用数据源应用进行采集,然后导入企业节税审批平台,实现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大米销售发票

大米销售发票包括以下几类:

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大米销售发票,是指一般纳税人在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中小企业开具的免税大米销售发票;

零星纳税人开具的大米销售发票,是指零星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销售大米,按照简单必要的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上缴税务机关的普通发票;

违反法律规定不需要同时办理财务登记的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无意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经自产自销证明,卖方住所的固定行政主管机关将代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机发票的。

需要注意的是,批发和批发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3)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非法设立或者收取的过街、过街、过门费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通行费发票(不含金融债券,下同)上注明的票价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国道收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国道收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高速公路、二级高速公路、桥梁、大门通行费抵扣进项税额=一级高速公路、二级高速公路、桥梁、大门通行费发票金额÷(1+5%)×5%

核定扣除通行费时,将计算后获得的可抵扣企业节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图2第八栏“其他”栏中填报,在第四栏“其他扣税凭证”中统计,以供核定扣除。

如何区分国道收费发票和一级高速公路、二级高速公路、桥梁、大门的收费发票?发票上出现“一级高速公路、二级高速公路、桥梁、大门”字样的,属于一级高速公路、二级高速公路、桥梁、大门的收费发票。其他从谨慎的角度按照国道收费发票处理。

问题8:纳税人取得销售机动车爱国彩票后,应如何实现扣税?

回答:

根据《增值税改革制度改革明确规定》中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相关政策的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申请使用。

销售税

自行车、摩托车、游船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机动车辆自用取得爱国彩票,除类似明文规定外,可抵扣进项税。

销售机动车辆的爱国彩票由更新版本的增值税发票发行。纳税人取得后,应在签发当月36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签发)或180天(2017年7月1日年末签发)内进行核证(或核对),在审批当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抵扣进项税,凭证不予抵扣。

问题9:纳税人获得的销售机动车辆的爱国彩票丢了怎么办?

回答:

根据《商务部关于处理客户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当客户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可以采取新的方式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

明确程序如下:(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客户到机动车销售单位领取爱国彩票销售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销售单位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者住所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确认收讫并登记在案;(三)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当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完全一致的新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客户凭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10:纳税人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完税证明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吗?

答:企业节税

根据

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改革综合实施办法》(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外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实施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没有政府经营管理机构的,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司法部和商务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

增值税

全面实施增值税制度改革(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明确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以下进项税额:

……

(四)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公共服务、资产或者资产时,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但是总的来说,根据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明确规定,纳税人持完税证明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持有书面合同、完税证明和境外单位的企业节税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问题11: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过认证后,出现什么认证结果,此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回答:

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在要求卖方开具新的专用发票前,将复印件退回:

1.认证难:指专用发票中所列的密钥或更正无法识别,难以造成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是指专用发票上所列的采购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为。

3.专用发票字符和电话号码的认证不一致,是指专用发票中所列的密钥经解释后与更正后的字符或电话号码不完全一致。

4、不符合增值税企业节税组织法允许抵扣的。

Q12:一般纳税人在咨询期间应如何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咨询期内缴纳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国税发〔2010〕40号),纳税人在咨询期内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凭证和中国海关提供的出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应进行重叠审核核实后,方可抵扣进项税。

问题13: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获得长期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能抵扣?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明确规定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实施

(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购买运费、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公共服务、计税方法简单的纳税项目使用的资产和资产、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涉及的人民币、资产、资产仅指人民币、资产(不含其他权利资产)及分配给上述项目的资产。

(二)为非正常伤亡人员购买运费,以及相关的原材料修理和更换劳务和交通公共服务。

(3)采购运费(不含人民币)、原辅材料修理更换人工、现有产品消耗的运输公共服务、非正常伤亡的成品。

(四)非正常伤亡资产,以及该资产所消耗的外购运费、设计公共服务和建筑公共服务。

(五)非正常伤亡在建资产消耗的购买运费、设计公共服务和建筑公共服务费用。

纳税人新增、改建、扩建、修缮、装饰性资产均为在建资产。

(六)购买客运服务、兴趣公共服务、休闲公共服务、村民日常公共服务和娱乐公共服务。

(七)司法部和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14: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回答:

根据《商务部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使用手续的新闻稿》(商务部2014年第19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挂失前已被证明相符,则可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核算副本函和卖方主管税务企业的税务储蓄机构出具的《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未认证的,在遗失前,买方凭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核算书进行认证,认证一致的,专用发票核算书和卖方负责人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核算函及《凭证》留存审批。

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损失前已核验的,可凭专用发票发票函留存和审批;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以使用专用发票进行发票联证,专用发票联信可以留存核查。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复印件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作为会计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留存备查。

问题15: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周内未进行认证或核对确认,是否不允许抵扣?

回答:

看情况。

根据《商务部关于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1年第50号新闻稿),如果增值税扣税凭证实际上是由普通增值税纳税人买卖,但却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层上报,经商务部认证,审核核对后,再与相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比对,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其他因素造成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仍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我们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客运)、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完税凭证。

问题16:在上述困难中,允许增值税抵扣凭证。客观原因是什么?

回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买卖但增值税抵扣凭证是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商务部核验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1、因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环境因素造成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或被抢,或因邮寄导致单据丢失或误送;

3.相关司法机关、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兼营或检查中查获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长期无法履行审批责任,或税务机关企业节税信息技术和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站认证统计,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凭证失效;

4.因经济纠纷,卖方未能在第一时间交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纳税人变更付款,注销旧户新并发财务登记周过长,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

5.因中小企业税务人员伤亡、突发心梗或因私辞职,未能同时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

6.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17:纳税人申请抵扣单据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回答:

纳税人同时申请抵扣凭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文件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表》;

2.增值税抵扣凭证状态的描述。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文件增值税抵扣凭证生物医药;

4.增值税扣税凭证函件(函件必须干净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副本完全一致”,并加盖中小企业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必须剪去与原票大小完全一致)。

Q18:待认证或审核确认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规定的一周内通过认证或审核批准,但未按计划获得批准。是不是不允许再扣?

回答:

看情况。

根据《商务部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水印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商务部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变更存在困难的通知》(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水印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后1月进行审核

根据《商务部海关关于对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实行“先查后扣”管理必要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海关2013年第31号新闻稿),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提供审核结果的1月纳税申报月内,对审核结果一致的中国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进行审批,该凭证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上述明确规定也适用于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查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实际买卖但由于客观原因,增值税抵扣凭证未按期审批企业节税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继续审批进项税额抵扣。

问题19:如果中小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控发票,该怎么办?

回答:

认证时不能控制,认证后不能控制的专用发票,暂时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复印件并移交检查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罚。

经税务机关确认是由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和一般正确性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法律责任且一般正确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法律责任的,经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机构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一般正确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Q20:取得资产增值税抵扣凭证时如何审批抵扣?

回答:

对于2016年5月1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并按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的资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在建的在建资产,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扣除比例为第一年60%,第二年40%。

收购资产,包括通过必要的购买、捐赠、融资和股份购买以及出售获得的资产。

纳税人新增、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性资产属于在建资产。

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购买货运设计公共服务和建筑公共服务,用于建造新增资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或者装修资产,使资产原值增加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在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问题2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当投票日到期、销售被撤销或发生折扣时,该怎么办?

回答: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47号新闻稿)和《商务部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纳税人折扣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销售退回、投票日到期、应税公共服务暂停等。,但它们不满足发票注销的前提,或者由于销售退货而

(1)在税控投票日,买方取得已用于审批抵扣的专用发票后,方可在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以下简称“数据单”,见附件)。填写《数据表》时,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数据不应填写,应根据《数据表》所列增值税暂从当期进项税转出。在获得卖方出具的金函专用发票后,

如果采购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用于审批和抵扣,但很难退回发票或抵扣企业的税款,采购方在填写数据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数据。

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给买方,且买方未使用该专用发票批准抵扣并返还发票和抵扣,卖方可在税控投票日在系统中填写并上传数据表。卖方在填写数据表时,应以蓝色填写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

(2)卖方应根据税务机关系统钥匙通过的数据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正输出号开具。红色专用发票应与数据表一起复制。

税务机关为零星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普通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办理。

问题22:纳税人领取逃(丢)中小企业专用发票该怎么办?

回答:

逃(失)逃中小企业是指未履行纳税责任,脱离税务机关控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核实等征管方式,如果仍然没有发现中小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下落,或者如果能够与中小企业专职会计、文书人员密切相关,且非常了解且不能与中小企业具体控制人密切相关,则可以认定该中小企业为逃(失)业中小企业。

逃(失)逃中小企业在生存和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1、商业贸易中小企业买卖运费冠名相当严重;制造企业的节税型中小企业没有特定的制造加工能力,没有原材料的交付,或者制造能源的消耗与销售造成的消耗不一致,或者销售的货物不需要制造,没有原材料的交付。

2.无纳税申报需要逃废的,或者经批准的,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骗取批准,逃避税务机关审核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异常证明,尚未批准抵扣或批准出口退税的,不得抵扣或兼营退税;如果抵扣已经审核,则不允许先转出进项税。

出口退税同时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异常凭证涉及的退税情况,放弃其他经中小企业批准的退税。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涉及退税金额的,进口中小企业可以提供利息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可继续核准抵扣,或取消担保,继续兼营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由发卡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给收款方常驻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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