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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注册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

2021-04-16 16:55: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派出所、外汇储备管理部门,在保税区注册的深圳、沈阳、天津、福州、浙江等省的派出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关于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注册资本改革登记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经清理,现就部分外汇储备管理学术文件的废止和修改通知如下: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外币兑换业务制度改革的通知》(汇发〔2008〕38号)废止。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一人外汇授权业务制度改革和管理必要性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增加《一人外汇授权业务制度改革和管理必要性》第十八条第(一)项。

第八条第(一)项为《业务制度改革和个人外汇授权管理的必要性》,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因此,法律规定的顺序应相应改变。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服务商业贸易外汇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公共服务商业贸易外汇储备管理指引》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收入、股息、储蓄项下的内部支付:关于本次汇款相关监事会利润分配的决议”。国内政府机构可以非法支付国外大股东后期获得的股息和存款;

外国投资者对中小企业对外合伙收入的内部支付: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决议;

收入、股息和储蓄项下的外汇收入:与本年度相关的收入处置决议和外国政府机构

"。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消费市场外汇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未取得《产权使用证》,或者开发项目注册资本未达到项目投资额35%的外商投资中小房地产企业,不得向境外借入外债,外汇局不得兼营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销”。

5.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登记管理必要性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增加2条“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权人也办理外债签约登记”。2 .第(2)和(3)点,第6点第(3)项修改为“未取得外商投资房地产中小企业

因此,法律规定的顺序应相应改变。

不及物动词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中小企业外债外汇储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贷款人和贷款国民生产总值非法登记设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境内中小企业自贸区外汇资金集中营注册公司经营管理的明确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境内中小企业在自贸区内开展注册公司外汇资金池业务,应当是非法注册设立的,近两年未违反外汇储备管理规定”。

八.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变保税区注册公司外汇储备融资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将第1条“资产工程项目配套融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和第1.14条“境内中小企业外汇资金池业务”修改为“所有申请外汇资金池业务的境内核心成员中小企业均为非法注册成立且独立”,将第2.8条“境内政府机构对外贷款额度注册”第1项修改为“贷款人和贷款国民生产总值均为非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产工程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发〔2013〕80号)的通知》修改为《资产工程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中小企业开展外汇资金池业务”,修改为“申请办理外汇资金池业务”,3.7“境内政府机构对外借款额度登记”,第1点修改为“贷款人及国民生产总值”删除4.2“非银行债权人外债合同登记”第2(2)、(3)点,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未取得《产权使用证》或开发项目注册资本未达到项目投资额35%的外商投资中小房地产企业,不得向境外借入外债,外汇局不得兼营外债登记和外债核销”。

因此,法律规定的顺序应相应改变。

本通知在发布之月内发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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