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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多少钱」税务总局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2021-04-16 16:56:2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转变职能、改革信息化行政审批制度的信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管理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已经修订,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香港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法给予反馈: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律信息中心

网站:www://www://http . China law . edu去首页右侧的“部门规章和议案征求意见制度”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网站:www://www . http . China Tax . edu进入首页,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必要性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水乌劳@163。网站(全球资讯网的主机站)

4.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东注册公司多前路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区人民政府:100038)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必要性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必备工作》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编制免税方案。车辆购置税免税方案的管理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必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有必要对车辆购置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订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十三条(2014年12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管必备工作〉的决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组织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是必要的。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免税和减税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的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在下列地点申报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需要同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当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同时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批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月起60日内审批缴纳;出口自用应税车辆,应在出口当月60日内审核缴纳;美国以其他方式进口、捐赠、授予或者获得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获得之日起60日内审核批准并支付。

第六条免税车辆的免税场所因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等因素死亡的,纳税人应当在免税场所死亡后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缴纳。

转让免税车辆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在购买或购置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在同时申报纳税时,应按注册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证明;

(2)车辆价格证明;

(3)合格车辆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免税场所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内销售的,提供纳税人证明、国内销售爱国彩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无内销,提供纳税人证明、完税证明原件及有效资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确定如下:

(一)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自用,应税价格是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并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不包括

税收;

(二)纳税人出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应税价格=完税价格+税金+营业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或者出口自用应税车辆,核定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应税车辆,且没有强制执行的,计税价格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在美国进口、捐赠、奖励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

(五)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中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凭证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出口客货车、因不可抗力环境因素损坏的车辆、库存3年以上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公司应注册多少的其他车辆,以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中注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纳税人难以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前提消灭的车辆,在纳税申报的第一个月内使用年限不满10年的,以免税车辆首次纳税时确定的应税价格为计税价格,每满一年扣除10%;1年以下,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额外费用是指按卖方价格向买方收取的各种实物的基础费、代收费、违约金(延期付款贷款)及利息、包装费、仓储费、质量费、运输装卸费、仓储费等额外费用,但不包括卖方为办理保险单向买方收取的保费,以及买方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以下计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小机动车制造企业或零售商提供的车辆价格数据,参照消费市场平均库存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低于计税价格的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或者出口自用应税车辆,经批准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应税车辆,且没有强制执行的,是指除本必要性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车辆以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纳税申报资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出具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保存已作为纳税申报表的车辆征收管理信息和生物医学资料。

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申请退税:

(一)车辆返还给制造型中小企业或者零售商的;

(二)固定装置符合免税前提但已征税的非运输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退税通知书》),其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授权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并按下列条件提供资料:

(1)车辆退回制造型中小企业或零售商的,应提供制造型中小企业或零售商出具的车辆退回证明和车辆退回文件。

车辆未登记的,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完税证明原件并存档;已经兼营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原完税凭证、原完税证明和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政府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前提的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已征税,且未办理车辆登记的,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和完税证明原件并备案;车辆已同时登记的,应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和完税证明。

(注册公司多少钱?)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还的其他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的,应当提供原完税凭证和原完税证明并存档;已兼营车辆登记的,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完税凭证原件、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政府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退回制造型中小企业或零售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申报月登记的公司金额中,扣除每满一年应纳税额的10%;不满1年的,按已纳税额退税。

对于其他退税情况,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明确规定计算退税。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登记公司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了根据本必要性第7条提供的信息外,他们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信息:

(一)外国驻华使馆、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及其外交官自用车辆,分别提供政府机构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军事装备采购计划的车辆,并提供采购计划证明;

(3)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内车外5寸彩色照片;

(4)其他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方案》(以下简称免税方案)中所列的车辆。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免税审批非运输车辆固定装置时,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免税方案,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检查,并办理免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一条定期编制免税方案。车辆购置税免税方案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凭证的管理,不得交给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发放。税款全额入库后,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出具完税证明。

纳税凭证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伪造。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分为正本和存档,由汽车出具,每辆汽车一份。原件由车保管,存档进行车辆登记。

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与车辆登记管理机构共享车辆购置税缴纳状况。

第二十四条购买内销时,销售者应当从原车取得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毁损、灭失的,汽车在补发完税证明时应当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表》(以下简称《补发表》),并按照下列条件补发:

(一)车辆登记前的完税证明毁损、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者其合格的生物医学和车辆证明补发;

(二)车辆登记后的完税证明毁损、灭失的,由责任税务机关根据汽车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明》,出具完税证明原件(存档)。

第二十六条纳税凭证的内容与原审批信息不完全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凭证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的样式、标准和编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未按时申报纳税,造成欠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注销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更换表、缴纳税款通知书、免税申报表和车辆资料表的格式和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并单独发布。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单独印制使用,纳税人可单独下载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所必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所必需〉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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