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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南京公司」税总明确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方法

2021-04-16 16:56:28

为了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R&D投资,有效促进企业R&D创新娱乐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9次会议于10月21日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R&D费用扣除净利润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10月30日,司法部、商务部、教育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净利润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R&D费用净利润加计扣除政策。为了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的有效范围,确保外商投资的落实,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和《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新闻稿。

(1)界定从事R&D及娱乐活动的人员范围

新闻稿明确指出,R&D的工作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工作人员和特别工作人员。R&D员工可以是公司员工,也可以是外部员工。外部R&D员工明确为与企业签订劳动服务协议(合同)或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人员和特殊人员,也包括由劳动派遣的研究人员、人员和特殊人员。上述人员中的专职人员不包括从事R&D后勤保障公共服务和娱乐活动的人员。

(二)同时明确享受加速折旧

正负折旧的计算

R&D企业发生的R&D费用和娱乐活动费用可以按时扣除。因此,该新闻稿明确表示,企业用于R&D及娱乐活动的计量器具和电子设备,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选择享受外商投资加速折旧,则在享受R&D费用加减政策时,将扣除已按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和费用,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金额。

例1:某摩托车制造企业于2015年12月购买并建造了一台专用于R&D及娱乐活动的电子设备,单位商业价值1200万元,在会计处理中计提折旧8年,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足折旧年限为10年,不计残值。某企业选择通过加速南京公司注册来缩短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的折旧额为150万元(1200/8=150),因加速折旧折现可抵扣的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R&D费用经批准扣除后,150万元的“计量器具及电子设备折旧费”的会计处理可扣除75万元(如果电子设备8月份使用不变,且符合每年增减政策规定,企业可在8月份每年150万元的“计量器具及电子设备折旧费”中扣除75万元。

例二:从前面的例子来看,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折旧4年,其他条件不变。那么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的折旧额为300万元(1200/4=300),可抵扣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扣除R&D费用时,“计量器具和电子设备折旧费用”在具体会计处理中确认,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净利润扣除额。如果6月份电子设备使用不变,符合每年加扣政策,企业可在6月份每注册南京公司200万元的“计量器具及电子设备折旧费”中加扣100万元。

(3)明确单座的简单成本归集要求

考虑到从事R&D及娱乐活动的工作人员也负责制造、经营和管理,用于R&D及娱乐活动的计量器具、电子设备和资产也用于非R&D及娱乐活动,通知仍强调允许扣除的R&D费用应“专门用于注册南京公司”。为了有效地对这类情况进行分类,新闻稿明确指出,企业应对这类员工的娱乐活动以及计量器具、电子设备和资产的使用进行适当记录,并以特定最低工资比例等适当方式在R&D费用和制造经营管理费用之间重新分配特定的相关费用,未重新分配的不得扣除。

(4)明确其他相关费用的收取和定额计算

除其他相关费用外,R&D费用的收取范围仅限于本通知所列的工程项目。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一般不一样,不能列明,通知参考了经济开发区企业R&D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了R&D及娱乐活动所需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可减的R&D费用总值的10%。新闻稿进一步明确了定额的计算:应根据项目单独计算,每个项目可增减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应超过本项目可增减的R&D费用总值的10%。根据《通知》的规定,假设某R&D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为X,且《通知》第一条允许增减的R&D费用第1项至第5项之和为Y,则X =(X+Y)×10%,即X=Y×10%/(1-10%)。

举例:某企业在2016年开展了两次R&D及娱乐活动。甲项目发生R&D费用共计100万元,包括与R&D及娱乐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乙项目发生R&D费用共计100万元,包括与R&D及娱乐活动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R&D娱乐活动符合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一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100-12)×10%/(1-10%)=9.78,小于具体金额12万元,因此一个项目允许的附加扣除R&D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100-8)×10%/(1-10%)=10.22,小于具体金额8万元,则项目B允许的附加扣除R&D费用应为100万元。

企业2016年可享受的R&D费用加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5)明确类似收入应从可扣除的研发费用中扣除。

企业在R&D发生的R&D费用和娱乐活动可按时享受附加扣除政策。在公共政策上,双方已收并计入R&D费用的边角料、残次品、试生产品等类似收入,均为R&D及娱乐活动所必需,应冲抵同一可注册南京公司的附加及扣除R&D费用。为了操作简单,新闻稿明确表示,这种收入应抵消当期可以扣除的R&D费用。如果严重不足以抵消,可以扣除和增加的R&D费用允许计算为零。

生产两套及单一产品、开发娱乐活动所需产品或销售内部形成枢纽产品的企业,产品消耗的所有材料、人工和费用均计入R&D费用加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的初衷。考虑到材料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且易于量化,为加强政策导向,新闻稿明确表示,如果R&D及娱乐活动所需的产品或形成枢纽的产品在内部销售,则不扣除R&D相同的材料成本费用。

(6)明确不得扣除财政资金为R&D支付的R&D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规定,企业用于支出的非应税收入所产生的费用或者资本,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同的折旧和摊销扣除。据此,新闻稿明确规定,企业获得的财政资金作为R&D及娱乐活动的非应税收入所产生的费用或资产不得计算和扣除。用于R&D和娱乐活动的费用或资产不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可以按时计算和扣除。

(七)南京公司的基本注册要求,其中明确允许扣除R&D费用

无论对R&D费用的审计是计入当期还是形成资产,可扣除的R&D费用应在《通知》和新闻稿规定的范围内,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关于净利润扣除的相关规定,即不能从净利润中扣除的项目不得扣除。研发支出形成的资产,按照资产生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摊销期限应符合企业注册的南京公司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即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明确R&D费用的金额,该金额必须在开发阶段移交给注册的南京公司后才能扣除

在开发的情况下,考虑到商标注册等因素,《通知》规定,企业因内部政府机构或个人开展R&D及娱乐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按费用具体金额的80%进行扣除,委托方不得另行扣除;除关联方外,委托方在追加扣款时仍需提供R&D项目费用明细。新闻稿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以按时从净利润中扣除;额外扣除按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新闻稿强调,如果提交给一个人研发,有权以一个人出具的文件为基础,通过有效汇票计算净利润加扣除额。

根据通知,企业不得从外国研发中扣除。新闻稿进一步解释了外国政府机构或受委托进行研发的个人的范围。受R&D委托的外国政府机构是指根据外国和周边地区(包括港澳台)立法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受委托从事研究开发的外国人,是指中国国籍(含港澳台)的人。

(9)明显不适用于增减外商投资企业的明确判断

《通知》规定,七家企业不适用外资增减。考虑到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多元化,为正确判断纳税属于企业,《新闻稿》明确“通知”中所列的7家企业,是指以上述企业的主营业务为主营业务,且R&D费用发生前夕的主要收入占企业根据该法第六条计算的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入的50%以上(不含)。

(十)明确研发项目专用账户的样式和日常管理工作

《通知》规定,根据R&D项目享受附加扣除的R&D费用应设立专门账户,并准确收取审计前夕可加可减的R&D费用具体金额。注册南京公司是为了指导企业进行准确的审计,便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和核实。新闻稿设立了研发支出特别账户和研发支出特别账户汇总表。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R&D项目中参照该模式设立研发支出专用账户,年初填写研发支出专用账户汇总表。

(十一)明确享受优惠的企业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为了保证外商投资的准确实施,新闻稿明确指出,在申报今年的纳税申报表时,根据研发支出专用账户汇总表,应填写可从R&D费用中增减的R&D项目征收表,并在申报今年的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提交。

R&D费用用于档案管理的增减。除“备案信息”、“主要留存核准信息”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商务部发布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76号新闻稿)执行。

根据《新技术合同认证登记必备管理办法》(郭克发证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证登记的新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贷款、奖励等各方面的外商投资。相应地,涉及合作伙伴研发的合同需要由高科技部门注册,信息需要保留以供审批。

企业的R&D项目已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的,还应保留作为核实资料。

(12)明确税务机关对加强R&D费用加扣后续管理和审核的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南京注册公司权利、发行和管理相结合的管理要求,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R&D费用加外资抵扣的后续管理。新闻稿进一步提出了后续管理的明确要求,即每年结算支付期结束后进行核查,核查范围不低于享受优惠企业人口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明确的核销必要或管理政策。

(十三)明确实施周

为配合通知实施周,新闻稿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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