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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方式」金融企业涉农贷款等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2021-04-19 08:53:36

根据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对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净利润抵扣政策新闻稿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涉农贷款和企业贷款的可能性进行分类后,中央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以下比例扣除应计贷款损失:

(1)关注贷款拨备率为2%;

(2)次级贷款,拨备率25%;

(3)可疑贷款,避税法计提比例为50%;

(4)对于亏损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新闻稿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下列贷款:

(a)农民贷款;

(二)农村居民企业和各种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民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农民发放的所有贷款。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整笔贷款是否属于农户为依据。农民是指在县市(不含城关镇)行政事务管理区域内居住多年的家庭,包括在城关镇所辖村委会范围内居住多年的家庭、户籍不在当地且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有企业农场职工以及农村居民的工商业户。县市(不含城关镇)行政事务管理区内的集体户和城关镇所辖村委会范围内的行政机关、社团、学校、国有经济机构;有当地户籍,但全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可以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居民企业和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向注册资本位于农村避税地的企业和各类组织发放的全部贷款。农村居民区是指除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和市辖区建制镇以外的地区。

三、本新闻稿所称“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销售额和资本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采取的贷款避税方式。

四、金融企业符合涉农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条件的,应先冲减已从央行净利润中扣除的贷款损失,严重不足冲减的可在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动词 (verb的缩写)本新闻稿将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财务与行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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