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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之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2021-06-25 09:26:09

 

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07 年3 月16 日, 并于2008 年1 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法律相比, 做出了如下变更:

 

 

( 一) 合理避税之新税法,变更了纳税人的范围

1. 合理避税之新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合理避税之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首次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将外资企业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制范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被用来规制外资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相关事宜, 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定义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规则, 不再笼统的企业花费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规则的统一。

2. 合理避税之新税法,明确了纳税人的定义与范围

合理避税之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举式的说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为企业及其他组织。所谓企业及其他组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定义应当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 也不需单独纳税, 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 二) 合理避税之新税法,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而合理避税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率为25%, 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 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 三) 合理避税之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方式的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避税之《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收入总额方面增加了两项应税收入, 但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差距不大。此外,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与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在各项扣除方面,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区分了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项目, 对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的外购商誉、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内部费用等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计量的改变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征税收入概念的提出, 排除了企业非经营活动带来利益流入, 保证了财政拨款等相关资金的充分利用, 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的重要变化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有力的促进企业通过人才引进实现自身发展, 降低了企业因人力资源支出所带来的成本。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以后的年度扣除, 降低了企业因对外宣传所产生的税收负担。

( 四) 合理避税之新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

合理避税之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但现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等优惠。同时,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改变为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 区域性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 一方面促进了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待遇, 解决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有助于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 采用以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税收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利于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与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转移, 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 通过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 合理避税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 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减少了企业税负, 对促进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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