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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新规定,请您了解一下

2021-07-08 10:47:3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实施中的以下两个问题所得税(试行)(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原文件)。该计划将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体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为特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置帐簿;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不得设置帐簿;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税款资料的;
(四)帐簿设置混乱或者费用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对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的,仍未在限期内申报;
(六)申报纳税的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本办法不适用于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包括下列企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优惠的企业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所得政策;(二)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保证机构、公证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对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扩大违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符合清缴条件的企业,应当接受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和征收,并加强会计和财务管理,并在符合审核、征收条件的情况下,及时转入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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