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核定征收的现实困境
2021-07-08 10:48:02
税收核定征收即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它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税收核定征收作为一种税收确认方式,是在其他手段不足以准确有效地征收税款的情形下,担任补救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损失,实现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公平公正。
我国税收核定征收的现实困境
1. 思想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一方面,不少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存在误区,片面地认为大部分中小企业账证不健全,查账征收不仅征收难度大,而且征收成本高。采取核定征收对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可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对税务机关而言则可大幅提高工作效率,集中力量征管好税源大户,因此在主观上往往倾向于核定征收,导致核定征收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的税收宣传教育,整个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有了显著提高,税收文化建设得到加强。但不可否认,实践当中,依法纳税并没有成为广大纳税人普遍性的自觉行为,税法的遵从度还有待提高。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动机强烈,明明有建账能力但却故意不设置账簿或者销毁账簿,试图达到隐瞒实际收入以偷逃税收的目的,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核定征收的扩张和蔓延。
2. 核定征收适用条件表述不清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行使核定权的七种情形,但是由于表述不具体、不明确,过于抽象笼统,导致核定征收的范围和对象模糊不清。《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核定征收的适用情形包括“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以及“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等六种情形。至于如何界定“账目混乱”、“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由于核定征收比查账征收更为方便快捷,加之目前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实践当中,一些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以及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不论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查账征收纳税人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负待遇不平等现象,不仅助长了偷税漏税行为,违背了依法治税原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杠杆作用的发挥。
3. 核定征收程序性规定缺失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和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总和。程序对于依法治税至关重要,不仅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也是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然而我国的税收核定制度当中缺乏对于程序的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税务主管部门,只是在其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对核定程序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只涉及核定流程,对于相关程序比如调查程序、回避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时效制度等都没有规定,而且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目前我国的税收核定程序缺乏规范性和完整性,法律必须通过设定程序,以制约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从而保证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4. 核定征收方法过于单一
核定征收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的多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重大。我国的核定征收方法主要规定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当中。《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七种具体方法,但只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如前所述只规定了四种方法,其中第四种还是属于兜底条款,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弥补前面列举式立法的不足而规定的,非有特殊情况不会适用。而且该法条规定的推定课税的方法过于原则,如何进行推定,没有更为直接的可供操作执行的标准。这使很多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自身主观判断出的销售额来倒推核定征收相关的各项指标,导致的结果就是对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核定不准确。另外,许多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一味追求简便高效,往往单纯以企业收入为依据进行核定征收。这就导致一些纳税人想方设法地不计、少计收入或者尽量不取得发票,隐瞒真实经营情况,从而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不仅影响到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严重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
5. 核定征收争议救济有待完善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是解决纳税争议的必经途径。而且纳税人必须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税款及时入库,防止争议久拖不决时税款可能发生各种变动风险甚至灭失,从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仅仅凭借这种目的就对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无疑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行政法治原则,是对纳税人救济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
上一篇:崇明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下一篇:规范事前核定征收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