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事前核定征收的途径
2021-07-08 10:48:03
事前核定征收存在系统性风险,解决之道在于依法厘清其适用边界,在实践中加以严格规范。
(一)核定征收,明确法定标准
核定征收应当主要用于对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进行的事后评估检查。只要不是纳税人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根据税法可以通过相关科目准确调整的,都不应当核定征收。事前核定征收必须以“不设置账簿”为前提。应当逐步取消居民企业所得税、个体业户、个人所得税等事前核定征收的行政审批事项,从而向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和查账征收的方向发展,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别申报的方式,为小规模、收入少、财务核算能力弱的纳税人设计更简便的申报表单,免费提供财务核算软件和多种方式的纳税申报途径。
要严格纠正违规扩大事前核定征收的做法,减少随意性。一要严格禁止在新办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前就事先核定,落实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二要对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所称“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制定明确细化的标准,严禁按照行业或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按事前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前,要坚持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作为对不设置帐簿纳税人的规制措施,应当具有谦抑性(即必要性),在没有其它更有效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一是应当遵循会计法和税收程序法、实体法的立法精神,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建账建制,将查账征收作为主要方式。二是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进行管理并加大纳税信用机制的惩戒力度,促使其完善财务核算,一旦具备查账条件,立即改变征收方式。三是严格、审慎地采用事前核定征收,不能容忍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打白条等作为核定征收的理由,避免使其成为纳税人的逃税工具。四是除定额征收的外,要对事前核定征收纳税人实行定期申报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管理。
(三)核定征收必须要加强过程监督
无论事前、事后,都要从严确定核定应税所得率,避免核定征收的同一行业、同一行业中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企业出现税负畸轻畸重。要将具体企业作为核定征收实施的标的,而非行业、地域。要制定统一的标准、流程,综合考虑纳税人经营实际,将其行业状况、产品特点、经营渠道和方式及其商誉信用、关联企业等个性化因素纳入核定依据,分类逐户公平、公正地核定,依据、过程、结果全部公开透明,纳入权力清单,与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严格进行税收执法督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全面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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