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纳税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2021-07-08 10:48:05
核定征收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风险是最难控制或自我控制能力差的风险。
对核定征收企业来说,纳税是一种直接的支出,因此,一些公司以非法手段逃税、骗税或从事所谓的“合理避税”是违法的。纳税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是企业最难以控制或自我控制能力差的风险之一。
案例一:核定征收企业纳税申报环节的法律风险
电影明星投资设立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逃税1.34亿元。此外,这位电影明星在一部电影中实际得到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通过分拆合同逃避了6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112万元的营业税和附加税少缴了7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电影明星和企业追缴人民币2.55亿元,并处滞纳金3300万元;根据《税收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规定,税务机关以分割合同的方式,对电影明星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处以2.4亿元的罚款,用于隐瞒真实收入、偷税漏税,并加以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处以2.39亿元的罚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处94.6万元罚款。减免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的罚款分别为0.5倍,分别为5100万元和6500万元。
由于影星第一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以前未因偷税而受到处罚,税务机关发出追缴通知后,对逃税、迟缴、罚款的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从罪名上看,逃税罪已由逃税罪转变为逃税罪。在罪状方面,对行为方式作了一般规定;对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抽象规定;删除了“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的规定。在问责方面,首次增加纳税人的免责条款。在法定刑方面,将数倍罚款制度改为无限额罚款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影星和公司的偷税行为是第一次违反税收行政法,以前也没有因偷税而受到处罚。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逾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核定征收企业在税收核定环节的法律风险
核定征收企业是生产家庭橱柜的小型企业。企业成立于2017年6月,现有职工15人,所得税实行审计征收。由于管理不善,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A企业负责人赵某认为,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是赵某的兼职,会计信息不完整,因此没有纳税申报。税务主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未在限期内申报。
税务机关认为,无论企业是否盈利,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A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决定批准征收所得税。
【案例分析】核定收款的计算依据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时,无论企业是亏损还是盈利,只要有收入,就必须按核定比例计算缴纳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审查征收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不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四)帐簿设置混乱,费用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对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的,仍未在限期内申报;(六)申报的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负责人赵某法律意识淡薄,会计专业知识缺乏,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当对A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核定征收企业在税款征收环节的法律风险
李某于2018年1月成立B级装饰公司,现有员工10人..由于公司发展好,效益好,李某为了激励员工,给他们发了3500多元的工资。由于对税法缺乏认识,个人所得税没有预扣缴和缴纳。税务机关检查后,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处以1000元罚款。
李先生认为,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缴纳,企业不是个人所得税缴纳人,不应处罚公司。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方式主要有稽查征收、稽查征收、稽查征收、代扣代缴、定额征收、委托征收等。邮寄纳税等方式。个人所得税是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的。限期改正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B企业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B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B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书及有关材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