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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条款

2021-07-08 10:48:43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中华民国于2000年1月1日颁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暂时方法,共计17条。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确保国家税收按时足额纳入仓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现规则。这些规定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准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2)设定但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定。

(3)擅自销毁书籍或者拒绝提供税务信息;

(4)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费用信息,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核对;

(5)纳税义务发生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报告,并在截止日期后不予申报;

(6)申请的税收基础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这些措施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纳税人,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澄清。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准纳税人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批准其应纳税所得税率为:

(1)可以正确计算(核对)总收入,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对)总成本;

(2)能够正确计算(核对)总成本,但不能正确计算(核对)总收入;

(3)通过合理的方法,可以计算和估算纳税人的总收入或总成本。纳税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核准所得税。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采用下列方法,对类似地方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情况。

(2)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或成本核准支出率;

(3)根据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的消耗量估算或计算;

根据其他合理方法批准。如果前款所列方法之一不足以正确核实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核实。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计量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根据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可以从高位核准。第六条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应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支出)支出/(1  -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以应纳税所得额申请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经营多种产业,不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主要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主要项目应为总收入或成本(费用)占最大比例的项目,或纳税人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和电力的最大比例。

第八条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表规定的范围标准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税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10,制造5-15,批发和零售业4-15,交通7-15,建筑业8-20,餐饮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重大业务变动,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加或者减少到20%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纳税额。收益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交付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附表),并完成对其核准的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具体程序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表格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自进行联合行动,另一方送交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合备份。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户口检查核实,提交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审查确认。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证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并提交后,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提交并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对每年6月底前批准的前一年度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评估。在重新评估工作完成之前,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批准的征收方式暂时缴纳企业所得税;重新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根据重新认证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所得税或者应纳税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宣传的地点和方法。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核准的所得税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经核实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纳税人的月度或季度预付款,并结清年终结算。工资。确定预付款方法后,在纳税年度内无法更改。

(2)纳税人应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间的实际应纳税额,并进行预付。如果按实际金额预付款有任何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税金额的1/12或1/4预付,也可按预付款预付。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

(3)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或者年终结算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提交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施核定应交所得税金额的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可以在尚未确定应交所得税金额之前暂时持有上一年应付所得税的1/12或1。/4预付款,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提前支付。

(2)确定应付所得税金额后,扣除当年已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并按余额或季度平均分配余额,确定每个月的应纳税额。或按季度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并在指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3)年终结束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营业额或者实际应纳税额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准的业务金额或应纳税额的,应当按照申报的金额缴纳税款;如果申报的金额低于核准的业务金额或应纳税金额,则应按批准的业务金额或应纳税金额支付。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税务局以及各地计划城市的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主管机关。税务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 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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