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应该防范和控制哪些税务风险呢?
2021-07-08 10:49:07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不完整的信息难以检查、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分为两类: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无力支付任何营业收入或费用的,应当将税务机关认定为核定的收款。对纳税人授权征收的不当处理也将导致更大的税收漏洞。
有效预防和解决由授权收集引起的涉税风险,是纳税人“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内容。那么,授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应该防范和控制哪些税务风险呢?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当在次年申请变更
1. 经过审查和批准的纳税人,一旦满足了检查和收集的条件,应改为及时进行检查和收集。
2. 经批准的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会计核算,正确计算损益,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请变更查帐征收办法。
3. 督促纳税人办理纳税人账户的建立和准确核算,防止纳税人在核定的收缴基础上减轻税负。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第377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
5. 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不能达到查帐水平。
6.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批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并督促其改进会计、财务管理,达到征收条件后及时转入审计征收。
7. 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改变税收征管方式,这是税务机关加强对核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防止偷税漏税的有效措施。
8. 这就意味着国家限制企业使用授权征收,鼓励和推动企业加强会计、财务管理,符合条件后及时使用审计。
9. 审计征收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税收负担更为合理。
二、在批准和收集期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有部分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期间一般难以符合下列条件,或者虽符合有关标准,但不能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被授权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其中包括:
1. 已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小规模、小利润企业的优惠政策;
2. 已批准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移的优惠政策。缴纳所得税;
3. 已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加扣的优惠政策;
4. 可以同时从适用于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中,享受l项目分别计算收入,合理分摊期间支出;不单独计算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当年利润不得弥补上期亏损
1. 纳税人的授权收款不足以了解已批准的政策,经常用于弥补当期损益,以形成涉税风险。
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3. 适用税率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和国税函[200]9号为准。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应纳税的所得额,等于所得总额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和非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
4. 所得总额,是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性、非货币性所得。可以看出,经企业所得税批准的纳税人可以弥补上年度应当弥补的损失,在核准的收集年度内无法弥补未弥补的损失。
5. 在转为审计收集年度时,可以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弥补亏损。结转期间应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也就是说,核定征收的年度也计算为弥补亏损年度,核定征收期间的亏损在下一年度不得结转和补偿。
如果企业不了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则经常使用本年度的利润弥补前期亏损,并形成涉税风险。企业所得税审计与验证两种方法的适用环境和税务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批准征收的有关规定,以减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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