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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2021-07-08 10:49:05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条件的变化要及时申报和调整核定征收率

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经批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试行) 》 (国税发〔2008〕9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减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3. 税务机关根据核定的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经核定后,可以调整其征收范围。
4.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纳税条件发生变化,税务机关不及时申报、调整的,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核定征管,就会产生税收风险。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并使其符合规定。按规定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

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指由于帐簿不完整、资料不全,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经税务机关依法批准,采取合理方式征收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方法。
2. 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和收集有严格的范围,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通过审批和收集方式收集企业所得税。
3.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严禁按行业或企业规模“一刀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以下 18 种企业类型不适用核定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的企业,不执行税收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社会中介、股权(股票)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纳税所得额最高标准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新设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企业取得的转移性财产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利用不正当方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1. 一些纳税人通过使用核定的征收方法,故意减少税收负担,从而掩埋了税收的隐患。

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评估方式,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业务信息,对企业提供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 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与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有关的信息和变化的,税务主管机关有权重新确定企业所在年度的征收方式。
4. 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新的考核结果计算、支付。

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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