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合理避税」三部门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
2021-04-16 16:24: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宜的新闻稿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个案管理工作。在符合以下前提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常驻省级财政部门及其直属海关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和海关总署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包括综合保税区的命名、中小企业的申请需求、政策实施的准备条件)。
(1)综合保税区中小企业确实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要;
(2)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地市(地)级牵头建立综合保税区行政事务政府机构、财政、海关等机构管理职能推进试点;
(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相关的联控和数据共享功能;
(四)综合保税区负责人税务机关有在综合保税区开展管理工作的前提,具体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缴纳公共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外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相关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强制向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中小企业,并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试点中小企业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个月内,适用以下税收制度:
(一)试点中小企业出口自用电子设备(包括工厂、基建军需、办公用品),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出口项目增值税和销售税(以下简称出口税)。
上述暂免的出口税,按照出口自用电子设备海关监管期的平均值,在当年分摊。今年暂免的出口税,在每年的前夜,按照内销和外销的比例进行划分。销售比例实行试点中小企业所在地同类关区税收制度,出口比例增加同类关区内外(以下简称“区”)税收制度。
(二)除个人使用的电子设备出口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国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地区的货物;
2.从类似海关监管区(试点地区除外)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地区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地区非试点中小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地区其他试点中小企业购买原材料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下列商品,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销售税:
1.销往全国各地的货物;
2.销往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基本退税功能的货物(含原材料的保税货物除外);
3.销往试点地区其他试点中小企业的货物(含原材料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中小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的保税货物的,应当在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类似控制区时,报海关审批并按稳定状态缴纳出口关税,并按照明确规定偿还延期纳税贷款。
(四)原料销往类似海关监管区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小规模、原材料合理避税的保税货物除外)实行进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试点中小企业批准的进口退(免)税进行审核,海关提供相同的进口报关单。
1.进口商品;
2.向类似海关监管区(试点区、保税区除外)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基本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地区非试点中小企业销售的商品。
(六)进口含原材料的保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七)除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明确规定外,试点中小企业适用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等立法、法规等已有明确规定。
4.向本地区中小企业试点销售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制执行;向试点中小企业销售的其他商品(包括水、汽、电、泵)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明确规定缴纳。
五、金融和海关机构应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数据交换。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应当将进口报关单的通关数据电子统计数据传送给金融机构。
六、本新闻稿自发布之月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类似海关监管区域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稿2016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扩大类似海关监管区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授予试点的新闻稿(2018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相似关区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的新闻稿》(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上述新闻稿中所列的无锡综合保税区和其他48个小规模合理避税的类似海关监管区将根据本新闻稿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小规模合理避税/p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8月8日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中小企业拓展两个消费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决定推进综合保税区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以下简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 共同制定了《关于提升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 为了便于理解和执行该政策,新闻稿解释如下:
一、新闻稿的历史背景
2019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3号),提出“大力稳步推进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策,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更新,打造新的开放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中小企业更好地整体利用两个国际国外消费市场和两种自然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的绝对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进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新闻稿的主要细节
(一)推进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案例管理。在符合以下前提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常驻省级财政部门及其直属海关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和海关总署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包括综合保税区的命名、中小企业的申请需求、政策实施的准备条件)。
一是综合保税区中小企业确实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要。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地市(地)级已率先设立综合保税区行政事务管理职能政府机构,财政、海关等机构推进试点。
三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管理建立了密切联系和协调的职能。
四、综合保税区负责人、税务机关,具备参股经营的前提条件,具体机构或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服务的支付、税收征管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试点政策的详细内容。试点继续坚持强制中小企业的原则,后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税制。明确定义为:
一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类似海关监管区域试点中小企业。试点中小企业的出口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中小企业的货物)可以按时发放
,并按时审批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试点中小企业可从类似海关监管区内外采购货物(以下简称“小规模合理避税”),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联或出口退税联;试点中小企业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从本地区采购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制执行。
三是试点中小企业出口商品继续实行保税政策;出口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者需要在区内销售含原材料的保税货物的,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类似控制区时,应当按照稳定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销售税审批,并按照明确规定缴纳小规模合理避税贷款;试点中小企业向试点地区非试点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并设定出口货物适用的税收制度。试点地区中小企业之间作为原材料销售的保税货物不征税,买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四是试点中小企业进口货物,货物入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中小企业向试点地区非试点中小企业销售的货物,除原材料保税货物外,相当于进口退税。
五、试点中小企业出口自用电子设备(包括工厂、基建军需和办公用品),暂免征收进口税、出口项目增值税和销售税(以下简称“出口税”)。上述暂免的出口税,按照出口自用电子设备海关监管期的平均值,在当年分摊。今年暂免的出口税,在每年的前夜,按照内销和外销的比例进行划分。销售比例实行试点中小企业所在地海关同类管制区税收制度,出口比例补充执行区税收制度。
(3)其他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类似海关监管区域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稿2016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类似海关监管区域扩大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授予试点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5号新闻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类似海关监管区域中小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授予试点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号新闻稿)同时废止。 根据该新闻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将继续在上述新闻稿所列的无锡综合保税区等48个类似海关监管区进行。
三、实施周
新闻稿应在发布后一个月内生效。
【
】文艺部: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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