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避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能不知道得170个数据之——其他政策
2021-04-16 16:24:52
1.法规
关于推进企业重组办理企业所得税困难的通知
“(国税发〔2014〕109号)和”
关于办理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若干难点的通知
(国税发〔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关于“股份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份不低于被收购企业的全部股份,
75%
明确规定改为“股份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份不低于被收购企业的全部股份
50%
"。
2.企业之后
12
对已建成三个月以上达到预定稳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贷款的,应当将相应的贷款费用作为资产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生产成本,并按照明确规定予以扣除。
3.由企业获得
2009
年,<金融避税/p>2010
年份和
2011
2000年发行的中央政府票据贷款大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2012年及以后发行的大部分中央政府票据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所得税。大多数中央政府票据是指经《金融避税准则》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府发行和偿还的票据。
企业控股
2014
年份和
2015
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票据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票据是指经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由中国铁路线路公司总部签发并偿还的票据。
4.法规
关于继续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14〕102号)明确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90%
计入总收入。小额贷款是指海外投资,家庭贷款总额为
10
万元(含)以下贷款。
5.自2014年起,村民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内部融资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收入不得超过
五
年,分期平均分配,计入本年度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融资协议颁布后,关联企业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融资行为
12
若在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应在融资协议颁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6.政府总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价值三个环境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的比例。环境因素的权重顺序为
35%
、
35%
、
百分之三十
。
比例如下:
分行股份比例=“分行营业收入/各分行营业收入之和”×
35%
+(本部门工人工资总额/各部门工人工资总额)×人
35%
++分行总资产/各分行总资产之和×
百分之三十
。
填写和审批分配比例时,应保留位数
四
有点。
7.长沙市跨金融避税市县的机关、企业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由一般机关、二级、三级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预缴(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预缴,以下三级合并为三级)。
分支机构分担企业所得税预缴。在每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天内,政府总机构将根据各市、县、市分支机构前几年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三个环境因素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60%
在分支机构之间分配。
一般政府机构预付的企业所得税。政府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40%
,当场办交费库。
8.国家设立的项目部对建筑企业的政府总机构的必要管理工作,应当以项目的具体经营收入为依据
2
‰
政府总机构每月或每季度将企业所得税预分到项目所在地,由项目部向常驻负责人报告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预付款。
9.<金融避税/p >国际金融
企业审批前夕贷款损失扣除净利润的比例如下:
发放前夕净利润扣除贷款伤亡=今年年初发放提取贷款伤亡的央行贷款资产金额×
1%
1.去年年初从净利润中扣除的贷款金额。
国际融资
如果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正数,则相应增加前夜的应纳税所得额。
10.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在对其涉农贷款和企业贷款的可能性进行分类后,中央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以下比例扣除应计贷款损失:
(1)对于相关贷款,应计比率为
2%
;
(2)对于次级贷款,应计比率为
25%
;
(3)对于可疑贷款,计提比例为
50%
;
(四)意外险贷款,计提比例为
100%
。
11.企业具体支付给关联方的贷款拨备符合本通知第二条金融避税条款的明确规定。关联方的物权融资与其权利融资的比例为:(1)国际金融企业,为
5 :1
;(2)其他企业有
2 :1
。
12.企业基础数据表应在企业主要股东之前填写
五
位的基本数据;:在企业为整个地区融资之前,
五
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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