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服务」社保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1-04-16 16:25:06
为推进社会保险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申请人和参保职工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总统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纲要(2014-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共同激励制度和失信共同惩罚制度加快社会公德建设工程监管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6] 30号)现公开征求意见。 香港人可以透过以下途径和方法表达意见:
1.登录国务委员专业知识网站(www://http.mohrss.edu .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法律法规”,在CCTV上提出意见,为“征求意见”。
2.发邮件到:liaoyin@mohrss.edu。网站还是江船(@mohrss.edu。网站)。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
补充:社会保险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务委员专业知识联络部
2018年10月16日
为推进社会保险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申请人和参保职工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纲要(2014-202财税服务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4]21号), 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诚信共同激励、失信共同惩罚制度的监督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6]33号)和《社会保险各领域重诚信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惩罚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本必要性所称“黑名单”是指申请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和福利工作者违反社会保险相关立法、规章制度的严重失信记录数据。
专业知识国务委员负责对全省社会保险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的管理进行监督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申请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领取各类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信用记录,并负责社会保险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公示、纳入和剔除数据上报管理。
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遵循违法违规、公平公正、主观真实、静态管理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以上财政税务社会保险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列入社会保障“黑名单”:
(一)申请人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方式参加、批准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倒卖或者允许买卖社会保险人身权统计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机构违反公共服务协议或者相关明确规定,拒不改正的;
(五)申请人及其董事长或者负有还款责任的第三人拒绝偿还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专业知识政府部门应将相关不可信数据移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公示和统计数据上报。
经办机构在出具第五条相关正式文件时,应告知不可信主体被纳入财税服务社会保障“黑名单”可能性的详细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适用条件的不可信主体纳入社会保障“黑名单”。同时记录并生成以下数据:计量及其法人、其他被调查名称、融入社会信用字、纳入行政处分、纳入周数、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经办机构名称及地址等。
经办机构负责在同级专业知识社会福利机构网站上公示社保“黑名单”数据,公示期为5个节假日。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保黑名单数据上报国务院专业知识社会保险演艺业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负责统计核对同一不可信主体的全国、跨期、跨险种社保黑名单数据,并通过专业知识和社会福利征信自动化将相关统计数据上传至全省征信数据共享平台。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将社会保障“黑名单”数据纳入地方和省级信用数据共享平台,相关机构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按照协议的明确规定,在中央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制造许可、专业知识审核、投资利息、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估等各个方面进行限制。
社保“黑名单”实行静态管理,纳入共同处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不可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相关不可信主体未能纠正不可信行为或者被列入第五条明确规定的情形的,到期后不予移除,系统批准2年;被从社保“黑名单”中除名的不可信主体有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纳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
建立失信时限整改制度。不可信主体因第五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情形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不可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不可信主体可以请求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社保“黑名单”财税服务中删除;如果整改不到位,机构应重新启动警告报告程序。
对不可信主体的主要监督人逾期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予以警告。举报记录(包括拒绝举报或不配合举报等。)记入财税服务不可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数据共享平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不可信主体按照明确规定的文件格式做出书面信用承诺。具体包括:对违规经营管理的明确要求、强制接受社会监督、强制接受失信连带处罚等。保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记录在相关主体的信用和纳税服务记录中,是信用修复的最重要前提。
在联合处罚有效期内,财税部门可以通过立即履行义务、提供书面信用承诺公开发布、出具第三方信用调查报告及相关确认材料等方式,向经办机构申请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以减少失信的人员伤亡,消除有利和不利影响。经办机构应在20天假期后将其从社保“黑名单”中删除。
公示期间列入社保“黑名单”的不可信主体如有此问题,可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投诉,并提交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不可受理为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经核实发现应当列入社保“黑名单”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社保“黑名单”中除名。
列入社保“黑名单”的不可信主体纠正不可信行为,且上市期间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发生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社保“黑名单”中除名。
经办机构决定将不可信主体从社保“黑名单”中除名的,应当通过机构搜索引擎、“征信中国”网站、国有企业信用数据公示系统、周边地区中央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假期。
在实施社会保障“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对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违法处理。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法律法规。
有必要在2018年X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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