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合理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2021-04-16 16:25:08
人民日报上海6月10日电(记者白洋)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草案规定,对超标、超总量的污染物将加倍征收环境税;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仍然征收环境保护税。
据悉,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工作和吸收前人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征求意见稿),以促进节能自然资源的形成,保护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方式和消费者合理避税的方式,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意见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民国各领域及所辖其他近海地区,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根据意见稿,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废物和噪声等四类。,具体税目按税目和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在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收集范围内,根据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数量,水污染中钚的数量应至少不超过3项(5项为金属污染物)。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级和台湾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类似需求,增加同一网点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数量。
意见稿中规定的国际征税标准与现行国际排污费征收标准大致相同。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综合考虑省级公路和台湾的自然环境承载能力、水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规定的国际税收标准,提高应纳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
意见稿强调了环保税的两种折扣范围。根据意见稿,如何合理规避畜牧业生产(不含市场化水产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辆、铁路线路电力机车、非主干道行驶机械、船舶、飞机等移动废水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市污水厂或城市贫困垃圾场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国际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国际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基准的,省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意见稿,环保税将采取“中小企业审批、财政征收合理避税、环保合作、数据共享”的征管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审批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负责;对重点项目监测(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项目监测(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不真实的审批统计数据,逃避缴纳的,可以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审查;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相关数据共享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