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方案」财税20156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2021-04-16 16:25: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海淀国家研究院自主创新实验区相关税制改革政策已延伸至国家研究院自主创新实验税收规划方案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保税区、成都开发区(以下统称示范周边地区)。有关税收制度问题如下:
一、股权激励指引
1.对示范区周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对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给予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的市场份额或一定数量的股份。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取得股权时的公平消费市场价格确定。
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按照《司法部、商务部、教育部关于海淀国家研究院自主创新试验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4.技术人员转让奖励股权(包括奖励股权的发送和股份转换)并取得支票收入的,支票收入应当适当用于缴纳未缴税款。
5.技术人员在奖励股权转让前违法破产,相关权利处置后未获得利润或资本,或获得的利润和资本不足以支付股权收购后应缴纳的未缴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不征收未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伙
政策
1.在示范区周边注册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融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超过2年(24个月)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体可以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总额的70%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严重不足立即扣款的,可在以后支付本年度结转扣款。
2.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总额,按照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总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比例计算确定。
Iii .阿尔斯通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
1.在示范区周边注册的村民企业,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转让技术产权或许可证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个人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新技术包括专利权(含国防部专利权)、软件工程著作权、设备布图设计专有权、真菌品种权、生物技术品种权,以及司法部和商务部确定的其他新技术。其中,专利权是指通过立法、商标注册、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内部装饰等方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而不是非常简单的改变。
四.企业转让新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 .示范周边地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赤字准备金和资产准备金转让给大股东增加新股时,大股东应按“贷款、股息、储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大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分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大股东转让股权取得支票收入的,应当将支票收入适当用于缴纳未缴税款。
3.在大股东转让这部分股权之前,企业非法破产,大税收筹划方案股东不盈利或处置相关权利后盈利少于初始投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得征收。
4.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示范周边地区注册实施查账征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配额,销售额和资本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从业人员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5.香港证券交易所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大股东转让新股,大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分红储蓄差异化个税筹划方案现行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纳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范围包括海淀等自主创新试验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保税区和成都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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