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税网」三部门明确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
2021-04-16 16:25:22
党内有关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教育厅(局)、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SASAC、新疆军区公安局、SASAC科技局、各机关管理的企业:
为加快实施创新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国有科技企业激励分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增强新技术和管理者的获取意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国有科技企业股份和分红激励暂行规定》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将国有科技企业、国有控股香港联交所募集的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医疗机构募集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上述企业纳入实施范围后,《司法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科技企业股份和分红激励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字〔2016〕4号)第二条, 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相应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有科技企业,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非上市科技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在省内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国有企业)
(一)国家承认的经济开发区企业。
(二)医疗机构和企业转型及科技企业融资。
(3)大学、科研机构资助的科技企业。
(四)纳入科技部“全省科技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五)国家和省级公共服务政府机构。
二、对于国家认定的经济开发区企业,开发费用和开发人员的基准前提仍然设定。将《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对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三)、(四)项企业,上海财税网近3年的开发费用占前夕业务收入的3%以上,制定激励计划的上一年度企业的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厌恶3年的企业设立,按照具体经营管理年限计算。”。《激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企业,近3年科技休闲娱乐收入不得低于该企业前夜营业收入的60%”。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个月内由上海财税网实施。
司法部、SASAC科学技术部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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