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税」混合销售VS兼营 EPC模式下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2021-04-16 16:25:33
指南:
EPC总承包模式是目前国家提倡的施工组织模式,但在公共政策上,对于EPC项目的增值税实务仍有争议,混销vs兼营?本文试图从会计和税收的明确反应来解决这个问题
EPC(系统采购大厦)是指公司受开发商委托,根据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工程和试运行进行全过程或几个下阶段的合同。EPC总承包是目前国际工程承包中广泛采用的承包方式,也是国家倡导的一种施工组织模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关于促进纺织相持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明确指出:完善施工组织模式,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总承包。最近,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济和社会发展部、国土资源部、司法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17〕99号)中也提出: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总承包。引导中小企业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总承包,简化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实现下一阶段设计、采购、工程等管理工作的深度结合,提高建设水平。
然而,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来说,如何应对增值税已经成为困扰建筑业税务工作者的一系列问题。
一、一些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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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意见<如何避税/p >关于EPC模式,根据周边部分地区金融机构的解释,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种被认为是混合销售。例如,Xi安税在2016年7月5日的业务改革政策解读中答复:在EPC、TD、发包、通信协议等工程项目中,如果一个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商品和公共服务,且两个应税工程项目具有密切的从属关系或因果关系,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收管理类型不同,增值税分别按商品或公共服务缴纳。
一是并发运行。比如安阳市税务局《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缓办职能》专刊16期回复:EPC业务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并发经营行为。EPC合同中的不同业务需要分别审核纳税,即根据适用于每项业务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
一种“建筑公共服务”待遇被认为是必要的:如《广州市综合推进“营业税改征加征”指导意见》(一)中规定的广州市税务:中小建筑企业受开发商委托,根据合同约定承包工程项目或下一阶段部分EPC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工程和试运行全过程,应按建筑公共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缺乏对EPC项目增值税处理的明确规定,周边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意见不一,很多省市地区也不具体,使得纳税方面对EPC项目的增值税处理嗤之以鼻。那么,混合销售和并发经营的税种如何界定呢?
第二,混合销售与并行运营
混合销售税明确规定: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体制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同时涉及商品和公共服务的销售行为为混合销售。从事商品制造如何避税,批发或批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公共服务如何避税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商品制造、批发或批发的单位和集体工商户,包括主要从事商品制造、批发或批发并兼营公共服务销售的单位和集体工商户。
混合销售中的具体情况:自2017年5月1日起,销售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如娱乐板房、工厂、钢结构等。,而提供建筑和安装公共服务,并不是混合销售。商品和建筑公共服务的营业额应分别进行审计以避税,并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商务部关于营改进一步具体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7年第11号新闻稿)
明确规定根据《增值税组织法》和《关于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明确规定》(国税发〔2016〕36号)的法律法规,对已纳税的货物销售、原材料修理修配劳务、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对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营业额分别进行审计。未单独审计营业额的,按照下列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
1.不同税率的货物销售、原材料修理和更换、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2.销售商品、修理和更换原材料、公共服务、资产或不同征收率的资产,适用较高的征收率。
3.销售货物、修理和更换原材料、公共服务、资产或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资产,适用较高的税率。
混合销售与并发经营的区别:即对于混合销售与并发经营,区别主要在于混合销售是两种以上业务项目在同一销售行为中的混合,强调同一销售行为;并发经营是指同一纳税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中有两种以上的经营项目,但这些经营项目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
< 如何避税p>那么就EPC项目而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对整个项目负责,但总承包并不是专门完成整个建设项目。除了立法规定应该由总承包完成的如何避税的工作外,其他管理工作的总承包可以通过外包专业知识来进行。即对于整个EPC项目,虽然可能是总价合同,但销售商品和劳务价格是同时从一个买方获得的。但本质上包含了若干履行责任,这些履行责任在产品销售中是可分离的,类似于“组合销售”,不应视为同一销售行为。司法部近期发布的《关于修订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合同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履约责任,中小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履约责任承诺的产品单独价格的比较比例,将股票价格分摊给各履约责任。中小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期后单独价格的变化而重新分享股票价格。也就是说,会计也认为总包项目施工要逐项确认收入,不要单独作为收入处理。结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处理的相关明确规定,我们认为EPC项目应该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种工作方法和组织模式,而不应该因为工程建设总承包方把所有总承包项目的合并看成是一种销售行为,所以EPC项目取得的收益应该是兼营的
增值税
处理的比较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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