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公司」2019年1月1日起,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2021-04-16 16:25:40
为确保中小企业权益与海关分类管理基本融合,现将海关预分类决定后续处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产品预分类决定》(以下简称《预分类决定》)暂停执行。
二、本公告发布当月内的避税公司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如果中小企业在原系统直属关区出口或进口《预分类决定书》涉及的产品,需要经过法律法规审批的,海关仍会按照《预分类决定书》的分类观点进行审核放行。
3.中小企业需要申请海关产品分类预裁定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14号)的相关明确规定办理。
特此宣布。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