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避税」先缴税后复议规定拟取消
2021-04-16 16:25:40
省律师协会
法律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刘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刑事案件严重不足2000件,仅占每年税务稽查刑事案件数十万件的0.3%。似乎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电流
明确规定“先缴税后复议”。但在1月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税收征收条例的建议(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取消了“复议前纳税”的规定,这将大大增加今后中华民族涉税复议刑事案件的数量,税务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舆论压力将逐步加大。
刘向著名记者介绍,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或者提供相应的保证,然后你就可以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了”。这一明确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中被取消,成为该法案中第二重要的一点。根据新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发生纳税争议后,有必要进行行政复议。同时,法案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关于“涉税违法行为”的争议设定为行政复议,以体现“先行政后民事诉讼”的原则。
据刘研究,在中华民族积极推进深化改革、大力加强税收法定标准实施的历史背景下,“先缴税后审查”制度的废除,无疑为维护纳税人权益构建了两个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两国威望相当严重不平等的现状将得到极大改善,税务复议刑事案件数量也将大幅增加。可以说,相关税收公共服务政府机构有望迎来无限的公共服务消费市场。
讲师中国政法大学院长王西欣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视觉效果有所保留,税务执法机关的职责和即时行动将进一步加强。取消税后支付加强了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降低了行政事务行为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投票率,无疑会增加复议刑事案件数量,充分发挥下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直接影响。
他提出,要充分发挥监督制约功能的有效性,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法,完善上下级行政事务权力配置制度。另一方面,税后支付的取消增强了税务机关解决体制外纠纷的战斗能力。复议程序的全面审查明确了行政事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与最高人民法院相比,行政事务有很大的发表意见权空。增加涉税税务争议复议前置程序,可以使税务机关有更好的机会解决系统内的争议,强化自身解决行政事务争议的职能。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中国税收政策执行董事刘剑文认为,允许原告在行政复议和司法法院之间做出选择,可以极大地提高复议的公正性,并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自我完善。释放复议后的强制“投票率”,允许原告选择救济方式,可以促进复议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绝对优势。法院的民事诉讼往往是强化的、简单的、复杂的,法官往往缺乏知识。只要税务复议机关充分利用其学术性,就可以进行独立、严厉、公正的调查,缓慢、便捷地解决纠纷,维护原告的权益。相比之下,任何一个通过员工避税的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都会抱着心态和意愿选择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市场竞争的绝对优势只有高度化才能充分发挥。
随着职责的加强,舆论压力接踵而来。
2月2日,由配额局研究院主办的“税收征管法修改建议”研讨会上,湖北省税务学校讲师何提出,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关于税收确认的一章,将税收确认作为税收征管和避税的方案之一,这无疑对税务执法机构的战斗力提出了挑战。因为税额确认包括两种行为,即证明行为和确认行为。税务确认的法律责任应单独处理,即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确认不改变纳税人单独核定的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对单独核定的应纳税额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确认变更纳税人单独核定的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税务确认的法律责任。
讲师何指出,由于税务机关变更员工避税审批的税额确认属于行政事务,纳税人无权提出行政复议,并要求税务机关证明变更税额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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