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入避税」底薪+提成筹划有底线 刻意逃税不可取
2021-04-16 16:25:53
案例统计:
A公司是公司从事现代零售贸易的政府机构,主要客户为单一客户。为了落实激励机制,降低税率下的生产成本,公司做了纳税准备,实行“保底收入+提成”的薪酬方式。即员工每月从公司领取较高的保证工资,与客户达成协议后,约定金额的50%上缴公司,剩余的50%归员工个人所有。但A公司只确认公司收入的50%,审批和缴纳各种税费。对于员工收入,只按工资核定缴纳所得税。
金融事务
在调查结果中,稽查机构通过收集公司金融机构的资金收付情况,对部分客户进行了约谈,掌握了全部真相,指示A公司缴纳相关税费并进行处罚。
个人所得税避税案例分析;
A公司承认需要向员工支付约定金额的50%,不计入公司收入明显不符合要求,属于收入少付;然而,检查员建议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的50%应被扣缴并缴纳所得税。他们认为,既然公司已经同意将这50%的金额计入公司收入并计算税率,就表明收入是公司的收入。既然是公司的收入,为什么要按个人收入纳税?
根据稽查员的意见,根据中小企业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从事上述业务的中小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完税价格和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中包含约定的额度,用于避税。至于所得税,本质上是中小企业的员工拿着“50%”的提成拿到钱,本质上是中小企业给员工的绩效工资,应该算是员工的工资,当然还要交所得税。
这种现象在公共政策中非常普遍,许多中小企业经常使用这种方法来“控制税率的生产成本”,但这种操作在本质上已经是违法的了。
监管基础:
《税率组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营业额为销售运费或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中小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小企业能够以货币和非货币方式从各种可能来源获得的收入为总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所称个人收入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薪、劳动者的红利、养老金、支出以及与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
《税收征收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隐匿、私分销毁账册、会计凭证,或者账册上多次支出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不列明或者少列收入,或者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通知审批、不予批准或者弄虚作假,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个人所得的避税、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欠缴或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所列方式缴纳或者少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欠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被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若干明确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不仅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法律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予以处罚,还要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缴应扣缴和应收的税款
负责人:
根据相关明确规定,向A公司追缴税率、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款30万元以上,应纳税款50%处罚15万元以上。同时责成A公司补缴员工所得税10万元以上,补缴所得税50%,并处罚款5万元以上。
税务官提议:
要增加中小企业的魅力和收入,必须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降低税率和生产成本
税务准备
,但绝不触及监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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