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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财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2号: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04-16 16:2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配备防洪设施的货车免征工商税收的决定》

通知"(

国办发[2001]39号)明确规定,一辆在中国定居多年的专家出口的自用汽车免征货车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车购置税征收管理难点的新闻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号新闻稿)更为具体。在中国定居多年的专家,也要办理自用出口车辆免税手续。除按《货车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修订第38号)提供审批资料外,还应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专家证明。工商财税

国家外国专家局、专业知识国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中国实行外国人管理许可制度的通知》(外转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中国实行外国人管理许可制度。 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改为《中华民国外国人管理工作证》。外国人管理工作证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发给外国智力人才,乙类发给外国人才,丙类一般发给其他外籍工人。 根据这一明确规定,持有《甲类、乙类外国人管理工作许可证》(含体制改革版)的外国人是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号新闻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专家证明”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2017年3月31日。现在,专家证颁发,或者天津等机构改革周边地区颁发的相关护照;2017年4月1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甲类、乙类外国人管理工作许可证》。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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