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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避税」重大税收违法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2021-04-16 16:26:24

月末,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林业局、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1家机构, 共同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政策的合作协议》,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了18项联合惩戒政策,包括禁止其参与中央政府采购和娱乐活动。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违法行为“清单”制度。10月30日前夕,包括国家税务局在内的全省各级国税、地税管理机关,每季度都通过各自的搜索引擎向社会公布基本税收违法案件数据。《合伙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对税务违法行为“名单”上的当事人每月实行联合惩戒管理。今后,税务机关将把基本税收违法案件的数据推给实施联合处罚的机构,这些机构将对违法者采取纪律处分政策。

据了解,这18项联合惩戒政策主要包括:禁止进入、限制相关岗位就业、银行投资征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向社会公示制度、限制进入中央政府供应的农用地、加强检查防疫、禁止参与中央政府采购和娱乐活动、禁止中小企业申请中国海关认证、限制金融市场部分经营管理行为等。限制保险市场的一些经营管理行为,通过接受州际公路权禁止合理合法避税,限制中央财政支持,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申请大米出口上限(000061,分享),通过主要新闻报道向社会公布。

鉴于禁止参与中央政府采购和娱乐活动,《合伙协议》明确禁止已公布的根本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央政府采购和娱乐活动。立法及指引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6条、《社会金融机构体系建设项目纲要(2014-2020)》第二部分第(1)条。在操作程序的各个方面,国税局会向司法部提供各级税务机关公布的基本税务违法案件数据,财政部门会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数据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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