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做账」财税20159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021-04-16 16:26:27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发展,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1.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收入减5个纳税申报表,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做好小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衔接,使纳税申报更便于审核,本通知规定的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小微利企业收入,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经营管理结束与2015年经营管理结束的比例计算。
三.执行《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四、各级财政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明确规定,做好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政治宣传和指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司法和商务部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