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软件」问: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纳税筹划有方
2021-04-16 16:26:27
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造成的最终污泥处置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提高新车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国家院出台了《某市污水财税软件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政策(试行)》(建都〔2009〕23号),并先后出台了多项税收文件,对污泥处理及综合利用业务给予政策支持。
污泥处置和增值税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关于自然资源及其他产品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明确规定,污水处理业务免征增值税,但不涉及污水处理后污泥处理处置的增值税政策。
随着国家对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视,建都[2009]23号文件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公共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公共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到目前为止,如果污泥处理的公共设施仍达不到处置要求,应加快整改和建设项目,以确保污泥的安全处置。为此,《关于改变和完善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也有具体规定,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符合污水和税务软件污泥综合利用要求的产品,立即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现代污泥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填埋、堆肥和必要的焚烧,不仅占用大量的农业用地,而且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为了实现减量化和无害化污泥的安全处置,许多污水处理厂引入了新的污泥干燥技术。为了支持这种避免二次污染、实现自然资源化反应器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财税[2011]115号明确规定,如果将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中用于制造财税软件的干化污泥和燃料油以税收形式出售,且污泥在制造原料中的比例不低于90%,则可实行100%增值税退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作财政资金处理困难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1〕70号),企业从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的,才能视为非应税收入:企业可以提供明确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机构对资金管理工作有必要或者明确的管理要求;企业应当对资金及其支出进行单独审计。
污泥综合利用所得税政策
污泥综合利用不享受自然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为了促进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外商投资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了部分税收,但适用增值税的外商投资有所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企业以《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中规定的自然资源为主要原料,制造国家不限制和禁止、符合国家和企业相关国际标准的产品所得,减按90%计入总收入。但在《自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数(2008年版)》(财税字[2008]117号)中,污泥和干化污泥及其制成的燃料油,在指数所列的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制成品的范围内非常多。因此,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制成的干化污泥和燃料油虽然可以享受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外商投资,但不能享受自然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外商投资。
污泥处置项目可享受公共交通设施项目不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交通设施项目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关于公布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标的通知(试行)》(财税[2009]116号)中“公共污水处理”类下,包括特殊城市污水和生产废水(含符合国家要求的)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和污泥处置
建材窑协同处置指南及准入条件)。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污泥干化项目收入可以享受不定期减免
外资。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实施公共交通设施项目,
《关于折扣指标难点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强调,只有2008年1月1日以后批准的公共交通设施项目才能享受不定期减免税优惠。为正确引导企业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融资,《关于公共交通设施项目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2〕10号)具体。对于2007年12月31日末经企业批准的公共交通设施项目融资运营管理收入,只要其所从事的公共交通设施项目达到相关指标,即可获得该项目第一笔制造和运营收入,属于今年缴纳以来按照新税法明确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优惠。在此期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您可以享受企业缴纳的软件税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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