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避税吗」四种财务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及分析
2021-04-16 16:26:36
财务费用是指中小企业为制造、经营和管理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去汇兑利润)及相关利息等。本文主要研究了四种财务费用的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差异。
融资租赁业务中财务费用的税务处理
(a)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公司能否避税,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商业价值?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租赁的中小企业应设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审计。中小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本不计后果的商业价值和低于租赁付款的收益率中的较高者,加上可能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利息、赡养费、差旅费、税金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商业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科目;根据低于租赁付款的金额,将低于租赁付款的金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商业价值,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根据初始发生的直接费用,贷记:“利息”等科目,公司可以避税;根据其利息,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时:
借款: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贷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付款(低于租赁付款)
利息(租赁项目的利息、赡养费、差旅费、税金及其他初始直接费用)
每期支付租金时:
借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付款
贷款:利息
各期采用特定汇率法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并根据本期待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乙
金融事务
处理
《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避税:“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当按照明确规定构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商业价值。折旧费用应当分阶段提取和扣除。”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总额和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征税。租赁合同未约定支付总额的,以资本的不计后果的商业价值和签订租赁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可见,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低于租赁付款的收益率的计算,而是采用了相对简化的方法,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明确规定更简单、更简单。
(三)会计和税法的区别
根据税法和税法的明确规定,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导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小于初始会计生产成本。此外,会计和税法中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折旧年限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会计和税法中计提的折旧金额每年不完全一致。因此,税法不考虑融资租赁法租赁的固定资产定价低于租赁付款的收益率,不确认经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所以会计和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和公司可以避税的折旧额是不一样的。要求中小企业在每年核定所得税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摊销各期间时,计入财务费用。因为税法不允许扣除净利润,所以每年核定所得税时都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1】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乙公司租赁了一套电子设备。该公司购买的电子设备生产成本为51万元,不计后果的商业价值为51万元,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地价为11.8708万元,电子设备到期后归该公司所有,租赁嵌入汇率为6%。电子设备预定使用5年,税法明确规定工厂折旧年限为10年。假设会计和税法都预定没有残值,折旧采用直角法计提。请研究公司2015年和2016年的账目
金融事务
把手。
1.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15年12月31日,租赁资本的入账商业价值确定如下:低于租赁付款的收益率= 118708×(P/A,6%,5) = 50万元。
低于租赁付款的回报率小于电子设备的轻率商业价值,因此租赁资本的记录商业价值为50万元。
借款:固定资产-
金融
租赁固定资产50万元
未证实的
金融
费用93540
贷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费应付593,540 (118,708 × 5)。
(2)2016年12月31日,支付土地价款,分摊融资费用,计提折旧。采用特定汇率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借款: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费应支付118,708
贷款:利息118708
借款:财务费用3万元(50万× 6%)
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3万元
借:制造成本10万
贷方:累计折旧10万
2.公司的财务待遇
2015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的溢价商业价值为50万元,计税基础为59.3540万元,可抵扣的永久差额为93540元(59.3540-50万元),但扣除的费用没有差异,因此在核定中小企业所得税时无需变更应纳税所得额。电子设备扣除折旧后的年净利润为593,540 ÷ 10 = 59,354元。
2016年至2020年,该电子设备年度会计折旧10万元,允许净利润扣除折旧额59354元。每年核定中小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40646元(10-59354元)。核算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在摊销各期间时,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从净利润中扣除。2016年中小企业审批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3万元。付款变更应在表A105000付款变更明细表第22行“与未实现融资利润相关的当期确认财务费用”中进行,今年增加收入30万元。
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因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溢价商业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2015年A公司能否避税?公司固定资产溢价商业价值5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9.3540万元,甲公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本23385元[(59.3540-50万)×25%]。
因未确认融资费用溢价的商业价值与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2015年,公司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溢价的商业价值为93,54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税基础为0,公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债务23,385元(93,540 × 25%)。假设公司2015年会计收入为100万元,无其他支付变动,应交所得税为25万元。本公司2015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25万
递延所得税资本为23385
贷方: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万元
递延所得税债务23385
总结一下,
会计准则
与税法明确规定有固定资产的公司可以避税的区别?保费的商业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导致可抵扣永久差额,因此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本。同时,会计审计没有确认融资费用,但税法没有进行审计,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永久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债务。次年固定资产折旧的应计会计金额和应纳税额不完全一致,会计上没有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导致税法的会计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完全一致,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变化,固定资产购置本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本和递延所得税债务逐步转回。
分阶段钱包业务涉及财务费用的税务处理
分阶段收钱包是商业金融机构的方式。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钱包业务分阶段有一些区别。
(a)会计处理
中小企业
会计准则
”它明确规定:“合同或协议规定销售产品的价格需要延迟,实质上具有融资的物理性质。当前商业价值应根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价格的收益率确定。应收账款合同或协议价格与其当前商业价值之间的利息,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摊余生产成本和合同或协议期间的特定汇率计算确定,以抵销财务费用。"
(2)财务处理
1.
税率
把手。《
税率
《组织法》法律法规第38条第(3)款明确规定,赊销和分期钱包方式销售运费,以书面合同约定的钱包年度的当日为准;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中没有规定钱包年度,则为运费发出之日。
2.
中小企业所得税
把手。《
中小企业所得税
《执法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避税吗?中小企业分阶段钱包法销售运费的,按照合同约定的钱包年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会计和税法的区别
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确定支付责任发生的周,而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方法”的原则确认收入,导致两者的差异。
支票贴现涉及财务费用的税务处理
(a)会计处理
支票贴现是指债务人为鼓励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中小企业销售涉及支票贴现的产品,销售产品的收入金额按照扣除支票贴现前的金额确定,支票贴现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对于确认收入销售的产品退货,中小企业一般应冲减当期销售产品的收入和当期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本次销售退货中出现支票贴现,则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应同时变更。
(2)财务处理
《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债务人为鼓励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而向债权人提供的负债抵扣属于支票贴现。销售产品涉及支票贴现的,销售产品收入的金额按照扣除支票贴现前的金额确定,支票贴现发生时作为公司可以避税的财务费用扣除。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销售产品的支票折扣在会计和税法上没有区别,因此不需要更改付款。
售后服务回购涉及财务费用的税务处理
售后服务回购是指销售者在销售产品后同意回购一定程度或类似产品的销售方式。上面研究的售后服务回购的情况是,所售产品产权的主要可能性和报酬没有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
(a)会计处理
售后服务回购方式下,卖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判断中小企业是否将产品产权的主要可能性和报酬转让给买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产品的收入。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是相同的,或者说是原销售价格加上适当的回报。售后服务回购属于融资销售,产品产权的主要可能性和回报尚未转移。中小企业不应确认销售产品的收入;回购价格低于原价利息的,中小企业应当在回购期内按期计提贷款,计入财务费用。
(2)财务处理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中小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难点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服务回购方式销售产品的,按照价格确认销售产品的收入,回购产品按外购产品处理。经证明不符合销售确认前提的,通过销售产品进行融资的,收到的现金确认为债务;回购价格低于原价的,利息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公布后,对于融资的售后服务回购业务,中小企业所得税确认的前提往往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两者都注重授权生成原则和实质重于模式原则,因此在税务处理上没有区别。售后服务回购回购过程中确认的利息费用,理论上可以从净利润中扣除。
因此,售后服务回购融资业务不存在会计法和税法的差异,不需要应对支付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