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收筹划」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税处理
2021-04-16 16:26:39
1.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
融资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资金转卖给从事融资售后回租的中小企业,再由从事融资售后回租的中小企业将资金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财务和税务筹划的经营娱乐活动。
2.税目分类和税收设计
财务税收筹划融资售后回租属于”
国际融资
公共财政税收筹划服务中的利益公共服务。税收6%,征收率3%。
只有一股,周内营业额和纳税义务的确定,和利息公益完全一样。
3.关于营业额的类似明确规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
金融
租赁业的体制改革是纳税和提供
金融
公共服务售后回租,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不含利息)、内部支付的贷款利息(含外汇储备贷款和港元贷款利息)和发行票据利息作为营业额。
营业额=总价和额外费用(不包括利息)-借款利息-发行票据利息
(2)体制改革纳税根据2016年4月30日年末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公共服务,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共服务进行支付。
税率
。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支付公共服务
税率
融资租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末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合同,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公共服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出售,计算营业额:
(1)营业额以向承租方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格利息、内部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储备贷款和港元贷款利息)和出票利息后的金额为基础。
营业额=总价及额外费用-价格利息-贷款利息-票据发行
纳税为有形动产的融资销售和回租提供公共服务,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格利息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收取的利息。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的,是当期收取的特定利息。
体制改革纳税为有形动产融资出售和回租提供公共服务,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利息不得随票按税率开具,可开具普通发票。
②营业额为向承租方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已付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储备贷款和港元贷款利息)和出票利息。
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的省级餐饮部门和经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纳税除外。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产达到1.7亿元。从符合国际标准的1月起,按照上述明确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产未达到1.7亿元,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截至2016年7月3日,仍可按照上述明确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不按照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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