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报税」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
2021-04-16 16:26:38
为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商务部决定发布《商务部关于创新税收公共服务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根本举措,对于加快转变职能、创新中央政府管理和控制方式、进一步释放改革储蓄、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以工商登记为后的税务登记制度和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对税务登记的负面影响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对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等数据进行核对。“先证后证”是指组织经济开发娱乐活动已经取得单位主体资格,但不一定具备从事一定经济开发娱乐活动的经营管理定额,尚未发生支付责任。这些变化也给税务机关以工商执照核发周为税务登记结束,依靠工商登记数据的管理方式带来了随机性。工商登记人口与税务登记人口存在严重差距。比如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制的前六个月,每个月有一万多家有限公司整体未办理税务登记(包括未按期办理),其中以一人工商户为主。税务登记数据失真。新增市场主体存在依法造假、中小企业不经营管理注册资本、密切接触困难等现象。据调查,约有10%-15%的部分新增税务登记户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登记。由于税务人员GDP管理户急剧增加,舆论压力越来越大。以广州为例,全年新登记纳税人口近2万人,比上年增长1.82倍,而广州纳税GDP管理户数已达700多户。根据原有的税收征管制度,税务人员很难检查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可信度。
(二)对发票管理的负面影响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收到发票的可能性增加。以虚假手段(如提供虚假证照、虚假个人证明等)骗取税务发行后。),收发票情况有了很大改善。注册资本由实缴转为实缴后,税务机关失去了提供和使用发票的重要依据,更容易造成中小企业通过虚假登记骗取开逃票。工商户口纳税人登记改革放宽,允许住所(营业场所)登记与营业场所不符,增加了
公认的可玩性。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管理场所分离,注册资本中使用发票,而具体的制造管理和财务审计都在外国人,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不在具体的管理场所办理。这些中小企业大多经营大宗商品(如煤炭、原油、石化产品、合金等)。).
在投票日使用量大、金额大的情况下,责任税务机关不能经常去中小企业进行探索和核实,也不能完全掌握中小企业管理和娱乐活动的公信力。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税率专用发票供应各方面的核算和报税管理的可玩性和可能性大幅上升。
(三)对后续税收管理的负面影响
一是增值税的划分、国税的管辖、后续财政支出审计的界定困难。一些周边地区仍将经营范围视为市场主体登记和控制的事项,而是作为市场主体立案的事项。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现行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税务登记中记载的其他数据作为增值税的鉴定依据,确定属于企业,流转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或地方税务局管辖。增值税纳税评估会对纳税人对纳税责任承担、税源划分、税务机关收入审计再分配的理解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但税务签发中记录的经营范围等数据来源于许可证的登记明细,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等数据并不具体,比如很多登记为“正式经营范围”,难以界定增值税评估、国税管辖、纳税申报、收入审核等。第二,纳税申报表长时间不反弹收集和管理社会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税务登记后,纳税人在缴纳月份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办理纳税申报。工商注册改革后,市场主体纷纷申请牌照。但是,由于未获得相关机构批准或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管理行为等各种因素,长期无经营管理行为的情况有所增加,不申报、零申报或文件归档的人数大幅增加。第三,“一个地址多张照片”增加了税务管理的可能性。工商登记改革后,一个地址可以为多个市场主体办理居住登记,即在同一地址发放多个证照。“一个地址多张照片”不仅增加了税源户籍管理的可玩性,也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进行调查核实,增加了纳税人收到发票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为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适应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支付,完善税收管理,特印发本意见。
完善税收治理体系和战斗力是适应中华民族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新要求的必然选择。顺应工商登记改革、转变观念、完善制度的形势,税务机关通过“三个创新”大力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后续管理精细化和财务规范化。
(1)创新公共服务,促进税务登记便利化
推动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主要包括:定额管理机关和地租管理机关统一受理、多机构联合办理、“三证合一”、“电子登记”等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了多种选择和便利。进一步加强定额管理机关与地租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大力创造条件,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共享账户、申报、发票、收入等会计和纳税申报数据。大部分处所探索的是证照的设立、政府机的组织制作会计及报税码凭证、税务签发等多项认证联合功能、相关机构的实时审批、证照的统一签发等。大部分的前提还可以探索工作组的工作流程再造,建立“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许可制度,组织政府机构代码建帐报税、办税。同时,探索和推广单向数字登记,实现网站申请、网站审核、网站认证,做到小事就能办,纳税人仍然可以不需要签发纸质税务登记护照。
促进税务登记程序的简化。一方面,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不需要提供注册地址、制造、经营、管理地址等场所的证明材料和验资调查报告。另一方面,前提税务机关可以改变以往税务登记由纳税人发起的做法,将获得的市场主体和政府组织的工商登记特征信息录入税务登记簿。需要给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识别号,并立即推给纳税人签字确认,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和填写数据。税务机关税务窗口仅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相关信息后,立即办理税务登记,给予纳税人识别号,领取税务登记护照,减少纳税人的反应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2)创新管理工作,推进后续管控精细化
为了做好税务登记方式创新后的后续管理和控制,《意见》坚持改善公共服务,提高管理和控制,“两手都要硬”。把握品牌形象,立即做好纳税人咨询、讨论、培训和政治宣传工作;要加强管理和控制,完善纳税人发票征收和纳税申报等后续程序的制度和政策,在第一时间掌握纳税人的静态情况,促进纳税人遵守法律法规,防止税收流失的可能性。
在发票开具和收款中,在会计和纳税申报设置一体化和规定的发票申请程序中,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发票收款手册,指导纳税人慢慢办理发票收款手续;申请普通发票,应取消探索验证,立即到办税服务大厅结算。一般纳税人申请税率专用发票,投票日最低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无需提前进行勘查检查。大幅提升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可能性监控平台,动态检查研究投票日数据。
在纳税申报中,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办理指引,咨询纳税人准确申报,同时畅通申报管道,保证纳税人可以根据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选择二层纳税、邮寄或网站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进一步降低征费期限并执行
退化期(包括集团工商业户)申报管理。对于已有多年未经营管理的小微小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立法和规章的明确规定,采取合并征收期、变更申报期等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在获取纳税人相关数据时,将税务登记程序中最初收集的数据进行补充,并在现场进行确认。税务登记中仍收集的数据,应在发票征收、申报、支付等后续程序中进行收集、补充和确认。通过不成功的确证确定纳税人登记数据的可信度。同时,要加强对税务登记数据的原始率、差错率等绩效基准的动态监控,使涉税数据成为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的有力抓手。
(三)创新制度,促进金融常态化
制度是基础。要防止征税的可能性,不仅要创新价值观和方法,还要保证制度。《意见》把制度创新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以金融价值和有效防止征税可能性的方式推动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实施。
一、针对工商登记改革后非法发票略有增加的情况,在会计和纳税申报表中明确规定,首次申领普通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或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首次领用数量范围内。金融机构好、纳税可能性低的纳税人可能需要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低受助人数。省级税务机关未确定最低领用人数的,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利用率。对于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设置特别税率发票,以满足上月的基本需求。申请超过上月基本需求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零星纳税人(含集体工商户)首次申请发票适配时,可要求其法人或财务主管到场,积极探索发票申请程序的照片存档制度。对于已收到发票但未能在第一时间申报的新纳税人,应采取停止提供发票、查勘等政策。列入中小企业非正常重点保护的纳税人,应当采取停止发票供应的政策。
第二,运用财务价值和方法进行支付风险评估,实现管理中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点项目纳入“一地址多照片”和“一照片多地址”纳税人,防范虚开税率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