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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避税」个税为什么不能更公平些

2021-04-16 16:26:50

昨天,司法部公布了前三季度财政支出研究。其中,

前三季度达到5697亿元,比去年增长12.4%,高于全部税种7.4%的税率。关于个人所得税已经变成工资税的抱怨已经响起。

从近几年个税项目的收入结构来看,个税的收入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均衡的,工资和薪金收入比例较低。比如2008年,工资和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的60%以上,2009年达到62.87%。这种合理的结构至今没有改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个税早已降为工资税。直觉上来说,工资和薪金成为一个整体税肯定是不公平的。我国存在大量不合理避税的穷人。他们的综合收入极高,但薪水很高。他们的一些收入很难在税法中被归类为应税收入,所以他们不能纳税。事实上,工资和工资性收入恰恰是一个人的勤勉收入,勤勉收入已经成为税收的主体部分,具有最重要的基本功能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目标。但有些不用经过勤奋,综合收入极高的人,不用缴税或少缴税,即使缴税,也要缴纳与工资收入累进税不同的税率。这种情况不仅无法实现调节和再分配的目标,而且形成了事实上的反向淘汰。此外,我国国内税还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缺陷,如“一刀切”地扣除国际标准,难以体现“量入为出”的原则。

税收不公的症结在于征管成本。最初,在法律设计税收时,由于征管成本的限制,采用了分类所得税,但现在由于征管成本的限制,改革无法如期重启。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种:分类制和综合制,另一种是所得税,涉及分类和综合制的结合。分类所得税的缺点是征收管理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但存在相当严重的公正性问题,不能体现数量和负担能力原则;综合所得税的缺点是其设计公平,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能体现金额的可承受性,还有其他能体现公平的缺点。优点是征收管理成本较低,对征收管理水平要求较低。合理避税

在综合所得税制度下,收入或收入的定义如下:加拿大经济学家托马斯·约翰斯顿(Thomas Johnston)认为,任何“能在两点之间改善一个人经济发展的货币商业价值的净增加”都可以称为收入,而爱德华·布莱克(edward blake)将收入定义为“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的消费和积累的总和”。这两个定义是一样的,所以被称为“约翰斯顿-布莱克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收入或收益主要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总额,而不是针对收入的可能性和实物性质等其他环境因素。分类所得税对收入或收入的定义不同。分类所得税把收入分成不同的品种,不同的品种执行不同

或增税,或免税,或低税,或增税,或执行比例

,或累进税率。综合所得税和分类所得税除了对收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外,对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也是不同的,原因也是大相径庭的。在综合所得税制下,所有个人收入均综合计算,扣除适当费用和成本后的净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分类所得税下,既不综合考虑收入,也不综合考虑费用或成本,只在满足支付要求的各类收入中单独考虑其抵扣。假设一个穷人得到一笔收入,在综合所得税下,综合考虑其他收入和费用后,可以不支付这笔收入;但是,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如果该收入属于应税类别,则必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一个穷人得到一笔收入。综合所得税制下,综合计算后,他不仅要交,还可能要交更低的税。但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如果这个收入是非常应税的,显然是不需要缴纳的。

中华民族之所以实行分类所得税,主要是因为分类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非常简便,结合了我国长期的征收管理标准。分类所得税主要是一种春季扣税,即由纳税方代扣代缴。春季扣税对于工资和薪金的所得税特别容易。只要工资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税务征收管理机关就可以用很少的投入,管理相当数量工作岗位的纳税民族。这也是薪资成为个人纳税第二唯一因素的原因。采用综合所得税的,要实行单独纳税申报制度,每次纳税必须将自己的收入报送征收管理行政机关审批。征收管理行政机关必须对每次纳税收入有详细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收入进行核实。这样税收征管的成本和管理水平极高。因为我国没有这么高的征管水平,很难支付这么低的征管成本,所以,在设计一个税种时,只能选择代扣代缴制度的分类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的弊端很少,改革是大势所趋。但是改革的步伐是不可思议的紊乱。请允许我引用两个繁琐的材料:1996年CPPCC八届全会《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九五计划及2010年蓝图纲要》:“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和合理避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1年,CPPCC九届三中全会《五年计划与国民经济第十次社会发展纲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共产主义消费市场体系的决定》:“完善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2006年,CPPCC第十届全体会议《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11年,CPPCC第17次全体会议《第十二个国家合理避税五年规划和社会发展经济规划纲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2013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1996年开始,从第八个CPPCC到第十七个CPPCC,从第九个五年计划到第十二个五年计划,都承诺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但至今仍没有实质性的措施。这一明显的因素与目前税收征管水平较低以及改革带来的税收征管成本较低有关。

因为个税的极大不公和合理性,是时候不等人来改革了。以牺牲税收公平来换取税收征管效率的做法,必然会给中央政府造成更高的理性和政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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