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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合理避税」合伙企业的“透明”与“不透明”

2021-04-16 16:26:54

合伙企业很少涉及模糊(或有争议)的税收问题。虽然合伙作为“税收透明主体”长期以来没有争议,但如何制定一部“透明”的法律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具体解决。或者只说三点供你参考。

第一,最初的“透明”——先分后税。

国税发〔2008〕159号确立了“先分税后纳税”的原则,即由合伙人纳税,由作为第三人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由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

企业个人所得税

。这样,合伙企业本身就成了一个“税收透明体”,个人所得税的漠视必须渗透到合伙人身上,并向合伙人纳税。当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种“透明”只是针对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应该如何返还和缴纳。

第二,强大的“透明度”——风险投资的优惠待遇。

既然合伙人纳税,都说合伙人必须符合条件才能享受优惠,但是如果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各满足一半的前提呢?国税发〔2015〕116号将风险投资给予企业的优惠待遇与合伙制的“税收透明体”理论相结合,回答了这个难题(当然,这份文件是一个拓展)。文件翻译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省内避税范围合理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为未上市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融资2年(24个月)。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联合体合伙人可以按照其在未上市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投资总额的70%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联合体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前夜扣款严重不足,今年可以结转。

你什么意思?比如这个优惠只能这样享受,即A是风险投资企业,那么就要整合小规模合理的避税资金。b(未上市的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A两年后可享受此项扣税。优惠;今天又增加了一种情况,就是企业A先融资C(有限合伙创投企业),C再融资B。因为C是“透明”的,A也可以享受(即使A本身不是创投企业),从而既利用合伙人,也利用合伙人。

三、要解决的不是“透明”——几个。

比如,既然合伙是一个“透明体”,那么除了税收认定的渗透之外,据说收入的物理性质的认定也要渗透。比如合伙企业获得分红储蓄,合伙人也按照分红储蓄纳税,合伙企业获得股权转让收益。合伙人还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这种渗透是对的,

企业个人所得税

毕竟这种“一锅炖”是没有增值税的吧

所得税

负面影响大,因为收入不同,税收不同。但到目前为止,具体的是“红利储蓄”的物理属性可以被渗透,其他的不具体。

还有就是优惠待遇的渗透问题,比如有争议的那种:业务伙伴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红储蓄”的实物收入能否享受免税优惠?比如企业A融资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融资合伙企业C,今天企业C向合伙企业B分红,那么A可以按照村民企业融资的分红储蓄享受免税吗?公共政策中的案例倾向是负面的。

当然,关于如何制定一部“透明”的法律也有很多争议,字数也因说的不多而受到限制。

半句评论:

所得税

我们将拭目以待,看看改革是否到位,上述问题是否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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