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关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规定

2022-07-07 14:05:05

1.总则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选(2001年1月。7月27日)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六十六条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未经追认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相关国际条约的相关条款

& g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摘录(1967年7月14日最后修订)

第六条之七【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注册商标3360】

(1)如果本联盟成员国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所有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联盟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所有人有权反对注册或要求撤销注册。如果该国法律允许,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将注册转让给自己,除非代理人或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

(2)商标所有人在符合上述第(1)款的要求时,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代表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商标。

(3)国内法可以规定商标所有人根据本条行使其权利的合理期限。

上一篇:地理标志的保护
下一篇: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