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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相关规定

2022-07-07 14:10:28

[法律]

& gt《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摘录(1991年6月29日)

第二十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或者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 gt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批准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 gt《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摘录(1996年10月8日)

第六条出口卷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境外商标注册,并向进出口公司报告。

第七条出口卷烟商标不得模仿外国注册卷烟商标。

第八条生产国外品牌加工的出口卷烟,必须有国外卷烟商标注册文件和经公证的所有者授权委托书原件。

& gt《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摘录(1986年6月13日)

二、卷烟经销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卷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按要求标明。卷烟销售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明码标价。不准擅自提价销售或降价竞争,不准搞硬搭配。因客观原因确需降价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 gt《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雪茄烟使用商标、文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1985年9月3日)

一、所有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或(R)。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不得生产和销售。

二是卷烟、雪茄烟盒皮必须标明商标和厂名的汉字(同时可以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陪衬),联合产品和监制产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的汉字。

三、卷烟、雪茄烟、易拉罐等特殊包装上的文字,也按小盒卷烟的要求。

四、出口卷烟、雪茄烟的商标和文字使用要求,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卷烟厂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并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核定价格,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烟和雪茄烟盒,应在重印时予以纠正。

六、卷烟厂不再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

七、从1986年1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烟、雪茄烟不得进入市场,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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