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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共同侵权的构成条件

2022-07-12 17:22:55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间接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制造、销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者材料。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该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帮助他人直接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故意,其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二是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或者再转让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致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等。这种侵权往往与违约的民事责任重合,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专利侵权。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转让方起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作用,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纵观《专利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的构成条件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第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专利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应当是共同侵权,是指两人以共同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第二,几个演员都有通病。这种共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否则不构成共同侵权。这种共同过错也是共同侵权人分担责任的原因。第三,所有加害人的行为是共同的,即所有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构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整体原因。这种行为的共性,有的表现为参与加害人之间的相互分工合作,有的可以表现为事先没有分工,但客观上构成共同加害。四行为人的共同伤害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五,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加害人都有承担全部共同侵权责任的义务,受害人也有请求任何一个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权利。负全部责任的人有权根据过错程度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

第二,共同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中,一方或者部分行为人具有教唆或者引诱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主观故意。又称教唆,是指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引诱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暗示或明示地指示他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这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明知,希望他人的侵害行为发生;有的甚至明确指示他人从事侵权行为。在专利间接侵权的情况下,间接侵权人对专利技术是熟悉的,行为人明确知道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是违法的。他制造专利产品的核心部件、重要部件或者必要部件来组织生产和销售。而且这部分只有和专利产品的其他部分结合才能正常发挥作用。这样就可以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教唆或者引诱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同时,行为人客观上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如果行为人已经生产或者销售了该专利产品的核心部件,并且该部件只有与该专利产品的其他部件有机结合才能发挥其正常功能,则该核心部件的生产和销售为专利直接侵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从而使专利直接侵权得以顺利实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仍然是一个专业问题

第三,间接专利侵权也具有共同侵权的共性,即侵权的其他主客观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并且是由营利性主体实施的。要求行为人必须是营利行为人,既是对行为人责任能力的限制,也是判断行为人实施专利技术营利的依据。责任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方面之一。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有能力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简而言之,就是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同时,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技术,也是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之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例外。第二,有损害事实。所谓损害,是指某些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损害事实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因受到侵害而遭受不利后果或不良状态的客观事实。就专利侵权而言,表现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包括权益。当然,首先,专利权人拥有有效的专利权;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专利权人的精神或物质权利,导致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第三,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间接专利侵权是行为人作为的表现,不作为不构成违法行为。对于制造商来说,间接侵权的前提是制造的产品是“排他性”或“唯一性”的;对于产品专利,制造的零件必须专门用于专利产品;就方法专利而言,制造商专门制造实施专利方法的产品和设施,产品和设施没有其他用途。第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民事责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关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导致另一种现象,前一种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种现象称为结果。这些主客观条件也是专利间接侵权的必要要件。

专利法实施近二十年来,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很少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只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太原重型机械厂诉太原电子系统工程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关键零部件案”。

件间接侵权专利权案”中提到了“共同间接侵权”的概念。遗憾的是,在随后的申诉过程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此案,未能给专利间接侵权留下一个成型的判例。这也间接反映出: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间接的专利侵权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给司法者在实践操作中带来了法律上的无助。另一方面,由于对《专利法》及《民法通则》认识程度的不同,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诠释也不同,不同的法官对同样的事实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这也在所难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对策。可以预见,在间接侵犯专利权的司法保护问题上,将会有更大、更有力的措施出台。

总之,间接侵犯专利权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间接侵权也是对传统民法侵权理论的一个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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