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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必要性

2022-07-19 16:52:29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存在多年,这是由这两种权利的法律地位、确权的机构等原因造成的。理论界和司法界早就知道这个问题,但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从维护法律秩序的要求出发,有必要解决这一冲突。

首先,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适应入世后法律环境的必然要求。作为WTO成员,我们有义务严格遵守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一系列WTO协议和章程,严格遵守国际法中“条约必须遵守”的承诺。TRIPS协定第16条明确规定:“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根据其使用确认其权利有效性的可能性。”该条款将在先权利的范围界定得非常宽泛,基本上包括任何在先权利。《巴黎公约》“制造商的名称权”被纳入工业产权范围进行保护,有关国际组织一致认为,至少应反对受保护的商号权、受保护的工业设计权、著作权、受保护的原产地地理名称、姓名权和肖像权。与此同时,欧美国家在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采取了各种立法方式来减少和避免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尤其是商号权的冲突。相比之下,中国缺乏解决这种冲突的法律规定。虽然在《商标法》中规定了注册商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但由于没有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商号权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更不用说抵御后期权利的冲击了。显然,这种立法形式与中国入世后的法律环境不相适应。

其次,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保护我国民族产业尤其是传统老字号企业的必然要求。中国加入WTO后,外国企业的涌入是必然趋势。西方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肯定会通过商标注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排除会用抢注的方式来获取更高的利润。中国的民族产业很多都是建立在传统产业传承的基础上,包括很多国内知名的老字号企业。商号对这些企业来说是宝贵的无形资产,是信誉所在。在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注册方式和混乱的级别管辖、地域效力机制下,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根本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地位,这将为商标抢注创造极大的空间和可能性。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合理划定二者的边界,我们的民族产业将不堪一击。

第三,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律秩序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法律秩序的稳定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权利的稳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取得和维护背离了权利稳定性的要求。各种权利的稳定和清晰界定是创造稳定市场秩序的前提,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可以激励企业积极创造、合理使用、有效维护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我们必须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使二者和平共处,将成为有序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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