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
2022-05-24 15:29:10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其构成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以便人们借助商标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但是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显著性是对商标最基本的要求。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和唯一性的角度出发,看其能否达到区分不同企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目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
1.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和类型。
商品的通用名是指其种类的名称,如电视机、花生油等。商品通用图形是指商品形状的通用图案和各种商品的通用标识,如汽车的“汽车”草图、家具的家具图形等。如果商标等同于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则缺乏显著性。因此,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通用型号不能作为识别其商品的特殊标志,也不可能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注册为商标。
2.直接表明商品本身内在特征的标志。
商品固有特性是指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商品的自然属性,由商品的性质决定。商标标识直接表明这些商品的内在特征,容易造成消费者错误选择购买,不能识别不同经营者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不能核准商标注册,如“结实”牌运动鞋、“漂亮”牌服装等。但如果一个商标只是间接表明一种商品的特征,就应该允许商标注册,比如“健力宝”牌饮料、“幸福”牌奶糖。我国《商标法》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3.没有明显特征的三维标志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带有立体标识的商标时,仅由商品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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