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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022-05-24 15:29:39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属于平面视觉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构成。此外,由任何其他要素构成的商标,如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立体声商标、电子数据传输商标等,都不能在中国注册。

在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二次修订之前,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只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第二次修改后,增加了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但是可以看出,新增加的四个元素,本质上是文字和图形元素的延伸和扩展。当然,无论商标使用什么要素,都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

名称是商标的组成部分吗?我国1950年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都作出了肯定性的规定,但现行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必须有名称。因此,商标名称不是商标构成的法律要素。在商业活动中,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给商标起名或不起名,这不会影响商标的注册。但将他人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的,为法律所禁止。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品的名称或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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