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2022-06-01 16:27:53
1.保护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上述规定在坚持“在先申请原则”和“注册原则”的同时,突出了对各种在先权利的保护,包括因使用而具有“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权的使用“不得损害任何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根据其使用确认其权利有效性的可能性”。《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符合TRIPS协定的规则。第三十一条还强调,“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现在已经达成共识的在先权利,主要是指他人依法预先形成的合法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商号权和厂商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已经产生一定影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权。那些没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是不能受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的。但对于那些使用时间较长或范围较广,具有相当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商品生产者的未注册商标,我国也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注册他人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这种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这里所说的“驰名商标”一定不是注册商标,而是未注册商标。否则抢注怎么可能成功?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所指的“已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这反映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包括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的,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应当受到保护。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应当对在先商标的使用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适用注册原则。注册原则的实施也必然要求“申请优先原则”的实施。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专用权。但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在先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注册以在先申请原则为基础,以在先使用原则为补充。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贯彻了申请在先原则,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了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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