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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手段和行政保护措施

2022-06-02 16:25:28

1.行政处理方法

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有两种行政途径:

(1)协商解决。协商是指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协调,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在相互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使双方争议得以解决的方式。商标侵权纠纷的协商解决由双方直接进行,无需仲裁或司法程序,省去了仲裁和诉讼的麻烦和费用。而且气氛总体友好灵活,有利于双方关系的协调。

当然,双方谈判互谅互让,并不意味着要求或允许双方无原则地让步。协调的前提是明辨是非,协商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任何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各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另一方可以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他们的争端。

(2)行政调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的,调解的内容是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调解是自愿的,调解结果不具有约束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结果不履行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保护手段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采取下列保护措施或者行政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决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比如要求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停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停止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停止其他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物品和工具。即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没收侵权商品及相关侵权工具,将侵权商品排除在商业领域之外,并销毁侵权商品及相关侵权工具,使侵权人无法再侵权。

(三)处以罚款。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行政处理中,可以处以罚款。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即“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规定时间的,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确定的被告;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4)执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谓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权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不是必经程序,不是行政诉讼,而是强制措施。强制执行需要一定的条件,条件是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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