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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2022-06-02 16:27:40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违反了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假冒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也会给消费者的权益带来损害。因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还包括消费者的权益。

(2)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完全相同,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批发、代销、零售等方式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罪客观上不同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本罪只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均可发生。因为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是企图以假乱真,混入市场,谋取非法利益。但是,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的,被假冒吸收。两种行为都应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如果没有假冒行为,而是直接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法销售。这种犯罪一般以营利为目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界定。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有两点:

(1)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而非法销售。或者过失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不仅是对犯罪对象即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明知,而且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危害社会后果的明知。明知清楚地反映了对犯罪故意的认识程度。首先,故意的认识程度是一种积极判断,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的结果。知道会发生是认识程度的定性规定。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则不具备故意的条件。我国刑法尚未明确“明知”的含义,但刑法理论界对“明知”的理解是比较宽泛的,包括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不同认识,并不仅限于“必然认识”,即故意认识程度的规定。一般来说,“会发生”危害社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社会;第一,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的结果

(2)销售金额是否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本罪。

销售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62条(《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适用“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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