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变更管理
2022-06-08 14:58:50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名称、地址、代理人,或者删除指定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的证书,并予以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注册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未提交变更证明的,可以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上述规定,变更注册商标不是变更注册商标的标记、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商标专用权,而是变更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一经注册和公告,商标注册人即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一旦注册,还具有专用性的特点,即具有特定的标识、特定的商标所有人等。并且不能随意更改。确需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自然条件变更的原因一般有行政区划变更、行业调整、企业生产规模扩大、恢复企业旧名、厂址迁移、企业改制合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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