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2022-06-13 17:12:35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自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根据《商标法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三)许可使用该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应当附有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许可合同登记,应当附有被许可人取得的并经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证明文件。
外国文件应附有中文译文。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许可合同应当包含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者出具相应授权书的内容。
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立案:
(1)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
(二)许可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三)被许可商标的注册号与提供的商标注册号不一致的;
(四)许可使用期限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
(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六)商标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的;
(七)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文件的;
(八)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九)未附申请文件中外国文件的中文译文;
(十)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
所有备案文件齐全,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对于注册商标许可合同,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予以公布。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许可人应当在收到退回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进行补正后提交备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注册商标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